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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2018-03-11 山西事业单位考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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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晚19点19课堂科技人文知识模考解析

各位同学,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2017年10月生效的《民法总则》新修改的考点: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新修改之前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在只能撤销不能变更,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主要是考察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哪些,所以接下来将对可撤销的行为进行讲解。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什么是重大误解?例如签合同过程中对合同的标的物的性质、价款、数量等有误解,以为铜戒指是金戒指进行买卖,把5000的家具误当作2000的来卖等等,这些都是属于误解行为,不是自己的真实想法,因为民法更加的讲究自愿,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故可以撤销该行为。

2.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个情形比较好理解,因为存在欺诈的行为使一方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行的行为,例如甲卖的花瓶是现代的仿品,但是欺骗买家乙说是清朝的花瓶收藏价值高,导致乙花了较高的价格购买了该花瓶,这是很典型的欺诈可撤销,但是今年修改新加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一方可以主张撤销,这是对于行为之外的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情况进行的规定,例如甲乙买卖花瓶,这次是丙欺骗乙说是清朝的,那么乙可以撤销吗?只有当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乙才可以主张撤销,也就是说如果甲不知情,乙是不能撤销的,因为在整个的过程中甲是无辜的,咱们民法优先保护没有过错的相对方权利,所以更加的合理。

3.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这种情形因为胁迫导致受胁迫方真实意思表达的限制比较大所以直接是可撤销的。例如在签合同的过程当中甲威胁乙说如果不签字我就砍死你,乙出于害怕签了合同,这也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可撤销。

4. 最后一个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示公平的,可撤销。在修改前趁人之危和显示公平是分开的两种情形,但是趁人之危和显示公平非常难以区分,趁人之危之所以可撤销也就是因为合同不公平,例如甲掉到水里,乙说你给我一千万我就救你,这是非常典型的趁人之危,明显是不公平的赠与合同,故民法总论将两者放在一块,更加的合理。

祝大家备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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