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太原街头的一条人命是重写“交规”,还是改变陋习?
北京时间4月24日上午九点刚过,在山西省太原市桃园南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位骑电动车的男性当场身亡……
据了解,死者30多岁!事故发生后,山西广播电视台的记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拍到了惨烈的画面——画面太惨,不忍直视,考虑到用户群体的多种可能性,我们只选用山西交通广播的一幅照片作参照,剩下的小编为您用其他方式现场还原:
据公交车司机说,当时电动车驾驶员是边骑电动车边拿手机(还是正在掏手机的动作),然后突然蹿出并且驶入机动车道,公交车司机没有来得及反应……悲剧就这样上演了!
事故发生的地点在这里:
请注意,红色区域就是事故发生地。多位目击者讲述了不太一样的情节,不过有一点却是肯定的: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
小编中午赶到现场了解细节时看到那一片有土的地方就是死者倒地处。位于机动车道中间。在为死者感到惋惜的同时,很多网友都说到了死者的责任和新交规。小编了解了多方信息后,有这样一个感觉:这个案例有可能会帮助行人改变陋习,也有可能改变新交规……
距离事发地不到50米的地方醒目的人车分流标志,然而,电动车主还是执意的走到了机动车道上,从现场情况看,死者是被正常行驶的公交车右后轮碾压致死的,公交车当时的行驶路线、状态和速度都属正常,显然属于无过错方,如果证照没有违规违章的情况,按照新交规:在机动车道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根据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10——20%的补偿责任。
注意,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如果按照这样的规定,死者无疑损失就太大了,教训也就太深刻了,这样的案例会不会对所有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起到警醒作用呢?小编今天中午到现场,发现这样的情况:
注意最后一张图,带小孩的骑车人行驶状态与公交司机描述的死者行驶状态高度相似。要知道,这是中午不到两点的情况,如果是上午九点,这个情况回是什么情况呢?不敢想。这样的案例都不能让附近的人有了安全意识,其他地方的人呢?所以,按照第一个推论,是否应该把这个血的教训更好的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交通安全的前提是遵纪守法……
注意上面这个图,就发生在事故地点。根据一位目击者讲述,当时,死者是被一辆黑色的轿车剐蹭后摔倒造公交车碾压的……那么,这个责任也就应该归结于那辆黑色轿车了——注意,双黄线区域,不能掉头、碾压的。是否这种情况,交警估计会调取周边的有关监控视频。小编注意到,距离事故点,目测可以看到十字路口的摄像头:
同时还看到了类似目击者提到的那种可能性,从缺口开出的车逆行造成电动车受到剐蹭到底,然后黑车疾驰而去……要是这样的话,黑车可能还涉嫌造事逃逸吧。
不过,小编讨论的核心不在这里,而是这个:第三种情况——
我们先看马路对面,机动车占用了非机动车道,自行车只好上机动车道,
考虑到当时还处在早高峰尾声,如果非机动车道上大量停放着机动车,或者机动车在占用自行车道行驶,非机动车道被迫上了机动车道并发生事故,那么,这个责任是不是那些违章占道的机动车应该承担呢?这样的案例目前没看到报道,也没有在新交规里得到明确体现。
于是,小编在想,假如通过调取视频和监控、以及目击者证言、甚至实地同时段多日数据采集证明死者的违反交通规则骑行到机动车道上属于被迫行为的话,这个责任是不是就可以应该分摊到当时段所有违章机动车身上呢?如果这样的判例形成,今后那些经常趁交警看不到或管不到就偷偷违章的司机是不是会收敛呢?如果查不到具体的车主,死磕律师会不会以此将责任方推到道路管理部门呢?要是这么下来……这有可能是改变现行“交规”的一个事件
小编一直认为交通安全是一个综合问题,简单的以强势弱势来界定责任是很荒唐的,但不考虑关联环节的简单认定也是不负责任的。因此,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能够促使交通出行的所有方面——交管部门、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都能尊重规则、珍惜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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