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西当一个老年人是这么幸福啊!快告诉你的爸爸妈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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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一个好消息: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开了一个新闻发布会: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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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截至2015年底,我省60岁以上人口530万,占全省总人口比例14.45%,较2014年增长27万。预测我省老年人口到2020年将突破600万,老年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急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我省老年人工作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也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固定,因此,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在这个发布会上,很多亮点自然再次被关注:
比如这个:
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进入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
(二)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四)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
(五)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
(六)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待事项。
还有更厉害的: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进入旅游景区;
(二)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市内轨道交通,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旅游景区、医疗卫生机构、车站、机场和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等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待窗口、等候专区、老年人专座等助老设施,设置明显的优待服务标识,公示优待服务内容。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老年人的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核实是否为老年人真实意愿,依法优先办理。
第四十一条老年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
注意:这个65岁的年龄限制,比起全国大多数地方的70岁来比,享受优惠的人群大大增加了!
省民政厅党组成员、老龄委专职副主任吴建强回答记者提问时特别介绍说
一是我们将进入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的年龄起点从70周岁降低至60周岁。
二是将免费进入其他旅游景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市内轨道交通的年龄起点从70周岁降低至65周岁。
三是首次将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免费乘坐市内轨道交通等纳入优待范围。我省目前还没有市内轨道交通,我们也前瞻性得将市内轨道交通纳入优待范围。
(另外,我们为了简化程序,在享受优待服务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即可。)
这次的办法中还有专门的违法责任的相关细则。比如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查处不力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有权督促;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补建,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
(二)经过法定程序拆除、改变用途后未按规定补建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提供优待服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当然,这个“办法”还有很多亮点,有时间慢慢梳理一下!先到这里了……
附录:《实施办法》共7章,49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7条,包括立法目的、老年人的定义,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原则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应负的职责。这里有两点需要大家注意:一是明确规定:“省、设区的市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二是结合涉及老年人的欺诈行为日益增多的情况,专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二章是家庭赡养,共9条。这章的主要内容是规定赡养人对于老人应尽的义务,包括“尊重老年人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意愿”“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老年人处分个人财产”“不得侵占老年人房产”等。特别是根据新的形势和新的情况,为保障老年人精神需求,规定:“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尽量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鼓励赡养人所在单位在老年节、老年人生日以及生病住院时,为赡养人探望老年人提供便利”。为防止啃老现象的发生,规定:“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给予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第三章社会保障,共6条,主要规定的是各级政府对生活困难及高龄老人的特殊照顾,包括“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对失能老人的补贴”、“对80岁及100岁以上老人的补贴”、“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的老年人的救助”等。
第四章养老服务,共13条,主要内容是细化和明确我省实施老年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志愿服务的制度措施、法律规范。对于社区养老,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引导、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开办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等养老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医疗康复、交通接送等服务”;对于养老机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以及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采取民办公助、财政贴息、运营补贴、建设补助、信贷支持、以奖代补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为了鼓励兴办养老机构,规定:“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电信、邮政、广播电视有线传输业务应当给予优惠。”
第五章社会优待,规定的是老年人在游园、乘车、就医等方面享受的一些优待政策;第六章是违反法律法规,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除了规定施行时间外,还鼓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优待措施方面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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