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儿!省委举行法律顾问聘任仪式 受骆惠宁委托黄晓薇颁发聘书
省委举行法律顾问聘任仪式
受骆惠宁委托黄晓薇颁发聘书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制度的意见》要求,我省出台实施意见,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省委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方案》。9月4日,省委法律顾问聘任仪式在太原举行。受省委书记骆惠宁委托,省委副书记黄晓薇出席仪式颁发聘书并讲话。省委常委、宣传部长王清宪宣读《关于聘任中共山西省委法律顾问的通知》。
省委决定聘任7名法律顾问,他们是北京大学姜明安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中央党校张恒山教授、山西大学陈晋胜教授、山西财经大学郗伟明教授、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高剑生律师、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孙智律师。
黄晓薇向各位法律顾问颁发了聘书。姜明安、王利明、张恒山作了发言。
黄晓薇在讲话中指出,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省委高度重视并带头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希望省委法律顾问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参与省委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积极参与重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论证和起草工作,积极参与省委法治建设重大课题研究,为省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服务,完成好省委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同时要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黄晓薇强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办、国办要求和我省确定的目标任务,站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加快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要加强与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联系,为他们依法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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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是大事儿呢?这是2016年中央深改组会议研究过的事儿:
看延伸阅读:
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3月22日上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意见》、《关于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会议强调,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选择符合实际的组织形式、工作模式、管理办法,突出重点、分类施策,体现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积极稳妥组织实施。要重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健全相关工作规则,严格责任制。
中办国办出台意见 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意见指出,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
意见明确,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意见明确,国有企业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多位专家指出,该意见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出台后将进一步加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其职责、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他们在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效能。
根据意见,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这对于实现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目标,实现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效率增强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实现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结构合理的事业单位改革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征说。
“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改革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也提出了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
此前,我国已经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公职律师刘辅华介绍,作为中央国家机关公职律师首批试点单位之一,自2004年起,证监会有3批合计500多名监管干部通过司法部审核成为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制度与证券监管执法工作紧密结合,产生了积极效果。公职律师广泛地参与到制度文件起草审查、涉外法律文件签署、行政决策咨询、日常监管、稽查执法、行政处罚、复议应诉等各项工作中,在监管执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证券期货监管的一支重要法治力量。”刘辅华说。
意见提出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明确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履行“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等6项职责,并对党政机关作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等规定。意见还明确,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李明征表示,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重要依托。领导干部既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也要善于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参谋助手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以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监督和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预防和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认为,意见的出台实施对律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明确的任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切实服务依法行政、切实服务公共利益、切实服务公平正义;担任国有企业法律顾问,重在防范与化解法律风险,推进公司依法运营,在担任‘服务者’的同时当好‘把关人’。”
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对于推进法治山西建设的积极作用,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1月22日印发了《关于在全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共有八条。
2017年6月8日,省政府聘任15位法律顾问 楼阳生颁发聘书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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