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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联播聚焦!新华社撰文!山西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进程中许多鲜为人知的细节……

2017-11-05 山西广播电视台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4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自11月5日起施行。

全国各地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

决定指出,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党中央确定的《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在认真总结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决定规定:

①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

②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和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

③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④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⑤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规定监察委员会职权和可采取措施

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职权以及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决定规定:

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今晚,央视新闻联播专门报道了下面这条新闻:

新闻中说: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一年来,试点省(市)探索实践,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圆满完成试点任务,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报道还提到新华社今天播发长篇综述,对试点工作进行系统总结,为在全国推开试点提供示范样本和实践经验,推动这一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试点顺利实施,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

这篇综述分为两大部分:

一、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经验

       报道指出,三个试点省市充分认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明确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和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实践运用调查权、发挥留置威慑力。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始终坚持把讲政治放在首位,综合分析政治生态整体情况,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增强反腐败工作的政治效果,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试点地区认真归纳总结,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改革全面推开和制定国家监察法提供了实践支撑。

在第一部分中披露了这些细节:


1、习近平总书记6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审议通过改革和试点方案,对改革作出顶层设计,明确了试点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和“7·26”重要讲话中作出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改革试点进展情况,2017年6月23日在视察山西时指出,“你们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上下了很大功夫,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治理效能,要运用好这一改革成果”,为进一步做好改革及试点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坚定了信心决心。

2监察对象大幅扩展,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

报道中说:试点地区深刻认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是一体两面的辩证关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改革后,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


3、试点地区将监察对象扩展到试点方案确定的六大类,山西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7239人次

        山西省将原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行贿受贿、失职渎职以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职务侵占等罪名调整为监委管辖;浙江省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纳入监察范围。


准确把握监察委员会的定位。明确监察委员会实质上就是反腐败工作机构,和纪委合署办公,代表党和国家行使监督权,是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在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过程中,始终坚持把讲政治放在首位,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增强反腐败工作的政治效果。


今年1至8月,北京市运用“四种形态”处理6546人次,同比增长47.2%;山西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7239人次,同比增长19.2%;浙江省运用“四种形态”处理24085人次,同比增长119.6%。

4、山西省问责2514人、将派驻纪检组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

       试点过程中,3省(市)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具体化,决策指挥、资源力量、措施手段更加集中统一,党领导的反腐败工作体系更加科学完备。      

      通过试点工作,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敢抓敢管、动真碰硬,问责力度不断加大。


        今年1至8月,北京市问责204人、13个党组织。经党中央批准,北京市委对北京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管委会党委实施改组,这是北京历史上首例依据党章党规作出的改组决定。山西省问责2514人。浙江省问责1046人。


今年1至8月,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分别召开36次、25次、29次省(市)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管党治党、反腐败工作;省(市)党委书记批准谈话函询、立案审查、采取留置措施等事项分别达到90人次、44人次、22人次。


集中力量抓好转隶,完成三级监委组建。


截至2017年4月27日,试点地区全面完成省、市、县监察委员会组建和转隶工作,北京市共划转编制971名,实际转隶768人;山西省共划转编制2224名,实际转隶1884人;浙江省共划转编制1889名,实际转隶1645人。


3省(市)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将派驻纪检组更名为派驻纪检监察组,授予部分监察职能,实现监察职能的横向延伸。探索授予乡镇纪检干部必要的监察权限,推动国家监察向基层延伸。


试点地区实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对党委全面负责,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同级纪委书记、副书记兼任,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原文较长,更多细节请看左下角阅读原文链接,可以移步阅读!

延伸阅读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李芸/图 张祎鑫/文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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