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山西旅游建立“退出机制”,严重破坏、长期闲置将“丢失”开发经营权
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将文化旅游业作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狠下功夫力促旅游业提速发展。今天(12月27日),记者从省人大法工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修订的《山西省旅游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将为我省把旅游业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保驾护航。
条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对不按照旅游规划开发建设,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依法予以撤销或者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另外,条例还规定,国有旅游资源开发经营可以实行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出让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旅游条例》经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将推动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资源型经济转型升级。
山西省拥有丰富多样的自然资源和得天独厚的历史人文资源,旅游业发展潜力巨大。
为破解山西省“一煤独大”难题,实现由地下转地上、黑色转绿色的经济转型升级,山西省委、省政府提出“打造富有特色和魅力的文化旅游强省”和“把文化旅游业加快培育成战略性支柱产业”的新目标。
为顺应山西省旅游业发展形势,山西省旅发委从2015年3月启动了《山西省旅游条例》修订工作,将原《山西省旅游条例》和《山西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条例》合二为一。那么,新修订的《山西省旅游条例》有哪些不同?
条例中增加了旅游规划、旅游产业促进、特色旅游等章节,在条款中:
明确了山西省旅游产业定位
强化了旅游主管部门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管职能
规范了旅游规划的编制、审批
突出了政策支持和改革创新内容
增加了特色旅游和旅游发展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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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施行,从法规层面上对我省旅游业统筹协调、综合监管、政策支持、规划引领、产业促进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保障,对把我省建成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全域旅游目的地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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