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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今后PM2.5不合格 领导要担责

山西省政府官微 山西广播电视台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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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6月27日召开发布会称,山西日前印发了《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对全省11个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作出了详细的问责规定,以量化问责制度化倒逼党政领导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尽职履责。

省环保厅大气处处长贺中伟介绍,两个《办法》是我省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体现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具体举措。出台的两个《办法》主要特点是将量化问责由阶段性安排向制度化、常态化转变,通过更加明确具体可量化的问责标准,警示那些环境质量落后却仍然不作为、慢作为导致环境质量大幅恶化或持续恶化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倒逼他们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尽职履责,积极作为。

《办法》规定的问责对象为11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政府分管领导,主要包括副县(市、区)长、县(市、区)长、县(市、区)委书记以及设区市的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

《办法》还明确了具体的问责情形。

空气质量改善方面

列入量化问责考核的主要指标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浓度、优良天数比例,量化问责的情形是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其改善幅度或PM2.5浓度排名落后(县市区按排名后10位,设区市按排名后3位),且仍对工作重视不够,环境空气质量依然恶化严重(PM2.5浓度单月或连续恶化超过一定比例,或全年累计多个月出现恶化情况),或未能完成年度PM2.5和优良天数比例约束性考核目标。

水污染防治方面

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类:

  • 一是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地表水国考断面水污染物超标程度或年度出现水质同比恶化的次数不同,对应不同的问责对象;

  • 二是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城市黑臭水体消除情况。

水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作任意一项未完成的,或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未达考核要求的,均要被问责。

据悉,问责方式和程序将按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被问责处理情况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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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山西所有城市环评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从山西省环保厅传来消息,省环保厅日前和省质量监督局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自今年7月1日起,全省所有城市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全面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在此之前,我省的2+26个城市太原、阳泉、长治、晋城等4个市已经从2018年3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此项公告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扩大到全省,旨在进一步加大污染控制力度,倒逼企业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公告指出,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现有企业中,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


✔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公告还要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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