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山西四部门有新政策……
5月17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落实对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支持政策。
一、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行缴费稳岗返还
《通知》明确,此项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对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实施返还;
对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按照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实施返还。
二、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给予应急稳岗返还
《通知》规定,此项政策暂定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
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按6个月的2018年下半年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实施返还。
允许符合暂时性困难企业条件、有历史欠费的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在补缴上年度欠费并签订历史欠费补缴协议后,享受补贴返还政策。
三、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通知》放宽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少于36个月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少于12个月。
四、继续落实对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支持政策
加大对天镇县、广灵县、宁武县、静乐县、偏关县、兴县、临县、石楼县、大宁县、永和县十个深度贫困县政策倾斜支持力度,确保深度贫困地区失业保险倾斜支持政策落实。
政策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 申请缴费稳岗返还的参保企业需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缴费稳岗返还的参保企业在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情况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
(2)企业制定了稳定就业措施并作出在政策实施期限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
(3)上年度企业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占上年度企业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的比例不高于4.2%;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且不在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公布的黑名单内。
●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实行缴费稳岗返还资金实施标准是什么?
按照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实施返还;符合条件的去产能企业返还额度为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70%。
政策实施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 如何认定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2个月以上;
(2)企业制定了稳定就业措施并作出在政策实施期限内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书面承诺;
(3)上年度企业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占上年度企业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的比例不高于4.2%;
(4)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且不在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公布的黑名单内。
(5)2017年开始出现亏损;
(6)2018年度利润总额小于等于零或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度下降50%以上或2019年连续三个月出现亏损。
● 对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参保企业给予应急稳岗返还实施标准是什么?
按6个月的2018年下半年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实施返还(以太原市为例,太原市2018年下半年月均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360元,按企业规模1000人计算,该企业2018年单位和个人需缴纳失业保险金约61.5万元,可申领稳岗返还金约816万元)。
● 应急稳岗返还的审批程序?
申请应急稳岗返还的企业,经企业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返还资金。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建立联审制度,每月集中审理,完成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告知审核结果。暂时性困难企业单户申请金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审议,审议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返还资金,并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 申报应急稳岗返还补贴需准备哪些材料?
(1)暂时性困难企业应急稳岗返还补贴申报审批表;
(2)向税务部门申报的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3)不裁员或少裁员承诺书及企业产业、行业部门和生态环保等部门颁发的证书等文本资料。
以上两种返还政策,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且只能享受一次,僵尸企业和失信企业不享受返还政策。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到企业,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自2019年1月1日起,将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少于36个月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少于12个月。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职工,自2019年1月1日起(以证书上标注的日期为准),在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补贴。此项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来源 | 省人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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