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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手了!太原将对交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今日上午,《太原市交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以下简称《联合惩戒办法》)实施新闻发布会在交警支队召开,会上就《联合惩戒办法》的出台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作了通报。
《太原市交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第十九次会议、9月9日市委常委会第一百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18日以市政府文件印发,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1日起实施的《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交通安全诚信管理制度及配套的交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交通违法行为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为制定《联合惩戒办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做到了有法可依。(二)主要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3.《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5.《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以上五个由国务院以及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制定《联合惩戒办法》提供了政策支撑,做到了有章可循。(三)交通失信行为评价依据评价依据均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四)借鉴其他部分省市规定《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大连市文明交通行为信用管理办法》等其他省、市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制定《联合惩戒办法》提供了一定的参考价值和可行性意见。
以下具体规定需滑动查看
配套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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