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两干部被“双开”
日前,经临汾市委批准,临汾市纪委监委对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二级调研员张旭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旭生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领取信访补贴,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为下属工作调动、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案件处理、人事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张旭生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临汾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临汾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旭生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张旭生简历
张旭生,男,汉族,1964年11月生,江苏沛县人,本科学历,1982年6月参加工作,198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2年6月至2001年3月,部队服役;
2001年3月至2001年12月,待安置;
2001年12月至2007年4月,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
2007年4月至2011年5月,翼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11年5月至2016年6月,洪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副调研员;
2019年6月至今,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二级调研员。
日前,经朔州市委批准,朔州市纪委监委对山阴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南志中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南志中身为主政一方的党员领导干部,本应牢记初心使命,知敬畏守底线,但其理想信念丧失,毫无纪法意识,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占用下属单位住房;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规收受礼金,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金融信贷、经营活动、工程承揽等方面利益;急功近利,盲目举债上项目;滥权妄为,违规决定建设办公用房、出借财政资金给私营企业、对未批先建房地产项目不予处罚;把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南志中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朔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朔州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南志中开除党籍处分;由朔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朔州市第六次党代会代表、山阴县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南志中简历
南志中,男,汉族,1961年8月生,山西平鲁人,省委党校大专学历,1979年11月参加工作,199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山西日报朔州记者站站长,山阴县委副书记;2004年8月,任朔城区委副书记;2004年11月,任朔城区委副书记、区纪委书记;2011年4月,任山阴县委副书记;2011年6月,任山阴县委副书记、县长;2018年11月,被免去山阴县委副书记职务、辞去县长职务。2014年12月,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2017年9月,因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受到政务警告处分。系第六届朔州市委委员、朔州市第六次党代会代表、山阴县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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