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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抱监管,海银在行动丨私募资管新规操作规范1-3号全面解读

2016-10-28 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核查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10月21日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范》或新规)。

《备案管理规范》主要着眼于私募资管产品备案环节涉及的材料提交、备案程序等操作问题以及履行监测职能角度,在法规基础上,从行业自律层面进一步强化私募资管产品的规范性要求。

《备案管理规范》以及此前发布的《暂行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均参照执行。海银要在日常业务中继续保持合规运行,不仅要密切关注产品的结构设计以及合同条款设置、持续跟踪产品备案的情况,同时还需要积极关注监管的动态,第一时间收集并分析监管新规的内容,按照新规内容对业务进行自查并及时作出调整。关注监管动态,跟进监管新规,有利于海银切实做到依法展业,提高合规风控能力,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现合规部结合海银业务实际,对《备案管理规范》做出以下解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审查与自律管理

1、资产管理计划以后如何进行备案?

一句话解答:设立、变更、展期、终止等行为及时备案;定期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报告和风险监测报告;重大影响时间及时报告。

第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要及时进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接受协会备案管理和风险监测,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备案材料和风险监测报告,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等行为进行备案,按时提交备案材料。

第三,定期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运行报告和风险监测报告,发生对资产管理计划有重大影响事件的,还应及时向协会进行报告。

2、资产管理计划不备案有何影响?

一句话解答:资产管理计划不备案不能进行交易。

所有资产管理计划均应在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申请为其开立证券市场交易账户。

3、投资者是否可以信赖已经完成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

一句话解答:备案不能免除机构的披露义务,不代表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判断或者价值保证。

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机构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同时,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4、协会以后会如何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监管?

一句话解答:实质审查备案材料,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监管,同时联合其他自律组织建立监管体系。

第一,协会将建立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核查流程,通过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等方式核查备案材料。对于合规性存疑的,协会可以向证监会咨询、报告,也可对资产管理人出具备案关注函或进行现场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协会将加强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核查力度,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备案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证监会处理。

第三,基金业协会还和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等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备案管理规范》明确了协会的备案核查和产品监测职责,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备案合规义务、备案程序、法律责任等做了总体性规定。新规规范第1号是针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核查与自律管理进行的细化。如果资管计划不备案,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都会受到有关处罚。海银以风控为本,不断完善风控体系与合规管理体系,海银将继续更新产品备案情况跟踪表的形式,监督产品备案的及时性与合规性。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5、新规关于选择第三方投资顾问机构有哪些要求?

一句话解答: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暂行规定》要求,并建立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对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第三方机构有特殊要求。

第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委托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不得通过发出投资建议或投资指令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提供投资建议的第三方机构除外。

第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第三方机构遴选机制和流程、风险管控机制、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第三、应当对拟聘请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其提供符合《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资质证明文件。

第四,拟聘请的投资顾问机构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已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或观察会员。同时,私募管理人不得为主要投资于非标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业务的,应当提供的材料、文件?

一句话解答:承诺函、资质证明文件、投资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投资业绩证明文件、基金、产品投资业绩数据。

(1)承诺函,包括:A.该机构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已经届满一年,具备会员资格,并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前述会员资格包括普通会员或观察会员两种;B.该机构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务的投资管理人员,并且前述人员不得有不良从业记录;C.承诺函应当以书面形式出具,并且加盖公司公章、以及3名投资管理人员的本人签字。

(2)资质证明文件,包括:A.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取得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B.会员证明,包括基金业协会会员证书或者观察会员截图;C.工商登记系统中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查询结果截图;D.投资管理人员无不良从业记录查询结构截图。

(3)投资管理人员工作经历证明,包括:A.曾任职机构出具的投资管理经历说明,或者离职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投资顾问委托协议;B.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海外基金从业人员应提供任职机构的工作履历证明;C.其他证明材料。

(4)投资业绩证明文件,提供任意一项即可:A.曾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的托管机构、审计机构出具的,该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期间的净值、业绩比较基准变化情况说明(注意:该项仅适用于公募基金、产品);B.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基金、产品期间的净值、业绩比较基准变化情况说明(但是,第三方评价机构具体包括哪些尚有待于基金业协会进一步明确);C.曾管理的基金、产品在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期间的定期报告复印件,并说明业绩区间(该项不区分公募、私募基金);D.聘请投资顾问的机构出具的,投资管理人员管理基金、产品期间的净值、业绩比较基准变化情况说明;E.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其他业绩证明文件。

(5)基金、产品投资业绩数据:包括估值日的单位净值、累计净值、分红、累计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7、何为连续可追溯的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如果发生中断如何计算?

一句话解答:中断未超过1年,扣减中断时间;中断超过1年,重新计算。

3年以上连续的投资管理业绩,即要求投资管理人员连续3年以上在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工作,并且期间不得发生中断。如果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连续从事投资管理工作的,如果未超过1年的,该投资管理人员在中断后重新开始从事投资管理工作的,扣除期间中断的期限,中断前后从事投资管理工作的期限还是可以连续计算、合并计入连续从事投资管理工作的期限;但是中断超过1年的,则应当重新计算连续从事投资管理工作的期限。

8、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要求?

一句话解答:国务院金融监督部门监管的持牌机构or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从事证券、期货自营账户或受托账户投资管理工作的人员+基金从业资格。

(1)投资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包括:A.在受国务院金融监督部门监管的持牌机构任职的人员;B.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人员。但并非前述机构的全部人员均为投资管理人员,而是应当在前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自营账户或受托账户投资管理工作的人员。

(2)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且在基金从业人员系统中该投资管理人员无不良从业的记录,或者提供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关于投资管理人员从业记录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案管理规范》对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私募资管产品须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了细化,督促管理人谨慎遴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海银对产品全流程的合规把控非常重视,面对全面升级的监管态势,海银将全面升级对第三方投资顾问的资质、《投资顾问协议》以及投顾费用方面的核查,以专业合规的服务,保持产品健康、正常运转,保障投资者权益。


三、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

9、新规对结构化产品的优先级和劣后级投资者以后怎么规定?

一句话解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但比例可不同;劣后级不补仓,优先级不保本保收益。

在结构化产品产生投资收益或出现亏损时,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但优先级与劣后级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且该比例应当平等适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两种情况。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不得约定劣后级投资者本金先行承担亏损、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等保障优先级投资者利益的内容。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投资标的实际产生的收益进行计提或分配,出现亏损或未实际实现投资收益的,不得计提或分配收益。

10、按照新规规定,现在还可以做具备风险缓冲措施的产品吗?

一句话解答:风险缓冲类产品仍然是可以做的,但不能有超额收益。

资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以自有资金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先行承担亏损的形式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但不得以获取高于按份额比例计算的收益、提取业绩报酬或浮动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获取超额收益。

11、新规关于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的规定是?

一句话解答:结构化产品杠杆倍数按照《暂行规定》要求,资产管理人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不得通过嵌套投资,突破杠杆率限制。

第一,合同中应明确其所属类别,约定相应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杠杆倍数限制等内容。(A.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B.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3倍;C.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2倍。)

第二,合同约定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金方向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暂行规定》在杠杆倍数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第三,不得以规避《暂行规定》及本规范要求为目的,故意安排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作为委托资金,通过嵌套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变相设立不符合规定的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或明知委托资金属于结构化金融产品,仍配合其进行止损平仓等保本保收益操作。

12、结构化产品应该如何进行推介?

一句话解答:宣传推介可使用业绩比较基准。

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比较对象应当与其投资标的、投资策略直接相关。

《备案管理规范》详细说明了结构化资管计划的备案要求,细化了在宣传推介、收益分配、投资运作等方面的合规要求并针对部分突出风险,进一步强化自律规范要求。

海银高度关注产品结构设计,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杠杆倍数、业绩报酬提取等内容的合规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专门设置合规部门负责产品相关推介材料的审核,对管理人确认的募集材料进行合规审核确认;与此同时,海银对产品推介活动的合规性也严格审查,公司相继制定了《品质工作管理体系》、《营销人员执业与行为规范管理办法》、《分级处罚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员工执业要求、行为规范、禁止行为、保密要求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了惩罚机制。


海银将持续关注监管动态,在第一时间按照《备案管理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自查,并及时将监管新规贯彻执行于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及时完善相关业务流程,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来源:合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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