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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指南|2018年度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项目扶持计划

2017-09-22 深圳市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一、支持领域

国家或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示范基地、承担国家或省电子商务示范项目的机构开展的,符合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的各类项目。

重点领域:

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和推广、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开展的示范创建项目、电子商务领域标准研制和推广等。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

(二)《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8号)

三、支持数量及方式

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规模确定。

资助方式:事后无偿资助。申报项目应是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开展,且已经建设完成。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2016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经济组织;

2、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3、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按要求报送电商统计数据,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二)资助标准:

1、 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配套项目按照不超过1:1的比例配套(无需专家评审);

2、国家级示范项目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方案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作方案执行;

3、对电子商务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开展的示范创建项目、重点领域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设项目的资助上限为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

采取事后无偿资助的方式,经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专项审计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资助上限乘以评审得分系数。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项目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电子商务示范创建项目的实施方案,应包括:创建内容、商业模式、盈利模式、技术架构、创新程度、取得成效、知识产权、项目团队、用户评价、检测报告等主要内容(请参照后附提纲要求撰写);

(三)项目组人员明细表(需注明每各人员在项目中所承担的工作量)。

(四)其它有关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2016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填报数据应与报送给市统计局的数据一致);

6、《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我市企业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企业提供)。

申请企业可以自愿提交以下辅助材料:投资机构对公司投资的相关材料、其它相关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国内知名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公司网站的评价排名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须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网站(http://zj.szjmxxw.gov.cn/sfwweb),按表格要求在线填报。

七、业务受理

受理机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电话:88127117、88121017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7年9月19日-9月27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9月19日-9月29日

八、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

九、办理程序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请——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组织现场抽查——专项审计+项目验收——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受理时限

常年接受申请,按申请顺序分批集中办理,资金分配完毕截止。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五、其它

(一)已经资助过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如有多头申报,一经核实将取消该单位的申报资格。

(二)根据《深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涉企数据管理的通知》(深办〔2014〕92号)要求,凡在我委资金管理系统中填报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营业额)、商品销售额、应交增值税和从业总人数等生产经营指标,均需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三)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企业代理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相关企业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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