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一汇 | No.73 境外取现 资产变现结汇
Suolande:境内个人可以以旅游名义向境外同名FT账户汇外汇吗?
答:FT账户只能开立在境内具有分账核算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境内个人开立的FTI账户,境外不存在FT账户的概念,目前,个人FTI账户不能以旅游名义向境外同名账户划款。
答:可以,每天汇款累计不超过8万元人民币。
答:问题较模糊,有关外汇管理方面的政策内容可以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具体的外汇监管可以联系所属地外汇局咨询。
答:什么样的非居民股权交易?请将问题详细描述。
答:500美元以下直接凭境外个人身份证明购汇的前提是该情形适用于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若境外个人连续多次进行500美元购汇,有涉嫌分拆规避政策的嫌疑,银行应加强真实性审核。
同时,境外个人购汇不审核其外汇用途,而是审核其人民币来源,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答:境内个人汇款首先区分是自有外汇还是人民币购汇,若为人民币购汇,购汇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5万美元,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购汇提供有交易额的真实性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若为自有外汇且用于经常项目支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答:与非寿险保险无关的赔偿、与保险无关的赔偿,申报在“422000二次收入(经常转移)-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项下。交易附言可为“包装物损坏赔款”。
答:《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中要求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和外国公民身份的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中包含“公安机关出具的中国户籍注销证明”,《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5年版)》(汇综发〔2015〕83号)5.4中没有明列“国内户口注销证明”这个材料,但根据其中的兜底条款—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不排除需要提供“国内户口注销证明”的可能。
答:可以代办,提供委托协议等证明材料。
答:按卡计算。
答:请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办理。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因此,企业委托代理报关公司办理报关业务,不能自行收付汇,相应由代理方即代理报关公司办理收付汇手续。
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出委托方。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等规定,境内资产变现收入结汇可用于企业经营范围内支出,而分红属于企业经常范围内的正常支出,可以办理。
答:境内个人因到境外旅行、留学和商务活动等购买的个人人身意外险、疾病保险,属于服务贸易类的交易,在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下是允许和支持的。但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的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均属于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开放。
答:问题中的“中国居民”指的是境内机构还是境内个人?为什么在香港开户?又为什么往境内汇款?请将问题描述清楚。
答:截至目前,不允许境内个人在境外购买房产。
答:该做法不符合贸易融资的国际惯例。
牛妈车厘🎀: “Q:对于涉外收入交易对方国别的申报,是应该按照报文上显示的来款国家进行申报吗?A:不完全是。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一笔涉外收付款原则上应该按照交易对方的常驻国家或地区进行申报。但是有两种特殊情况,一个是如果交易双方是境内居民和境外居民,国别应该为境外居民的境外账户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如果是境内非居民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那么国别要填写为境内这个非居民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最后一个问题,按申请人国别还是申请人银行国别?
答:不太清楚最后问题中“申请人”具体指的是谁。
对于第一个问题,你可能还存在疑问,根据对你最后一个问题的理解,现对《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关于国别申报的要求进行解释:
(1)若收款人为境内居民,汇款人为境外机构,则按照汇款人注册地的国别进行申报;
(2)若收款人为境内居民,汇款人为境外个人,则按照汇款人在境外账户开户行所在地国别进行申报;
(3)若收款人为境内非居民,收到了一笔境外汇款,则按照境内非居民的国别进行申报。
郭佳:(1)A公司已在境外设立子公司,已进行ODI投资登记。A公司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B公司签订了对子公司进行审计的合同,约定由A公司直接向B公司支付,是否可行?是按直接投资办理、资金付给子公司?还是按服务贸易办理可以直接支付给B公司?(2)A客户从法国B公司进口机械配件,约定价格条款为EXW(即工厂交货),定价为2800美元,但去法国采购成本太高,故由法国B公司垫付运费200美元,A客户已进口报关,报关金额为2800美元,现A客户凭B公司发票申请支付3000美元是否可行?该如何申报?(垫付必须关联关系?)
(3)A公司在美国设立子公司,已进行ODI投资登记。境外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先由境内母公司汇往境外之后,即有了资金支持以后才能进行,但现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中要求银行加强境外直接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境内机构应向银行提供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该如何把握?
答:(1)按照服务贸易办理。
(2)代垫必须是管理关系。该笔代垫款的基础交易性质是A与境外运输企业之间的交易,即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交易,因此,无论是否关联,B为其代垫的200美元都应按照基础交易性质申报在相对应的运输费用项下,而剩余的2800美元属于货款,应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
(3)为了积极支持鼓励类境外投资项目,审慎对待关注类境外投资项目,防范跨境流动资金风险,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的上述原则要求。尤其针对关注类境外投资的资金汇出,应审核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由于境外投资项各不相同,不同个案的审核如遇具体问题,建议与当地外汇局商権。
免责声明:本文刊载所有内容仅供提供信息而非提供法律建议目的使用,不代表任何监管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承担任何由于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所引起的争议和法律责任。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中国外汇”的所有作品,均为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公众号授权不得进行营利性使用。非营利性转载或引用,应注明“来源:中国外汇”。违反上述声明者,本公众号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