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李永宏:如何做一名出色的审单高手?从TA885案例看信用证审单标准

李永宏 中国外汇 2022-05-18

作者丨李永宏 中国民生银行交易银行部

来源丨《中国外汇》2018年第23期


 要点 

“表面相符”的审单原则并非要求机械的镜像式的完全一致,而“实质相符”也并不是给审单人员提出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


从事信用证审单业务的人都知道,根据国际惯例,银行审单遵循的是“表面相符”原则。在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14条A款关于 “The issuing bank must examine a presentation to determine,on the basis of the documents alone,whether or not the documents appear on their face to constitut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开证行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的规定中,有两个关键词:“on the basis of the documents alone(仅基于单据本身)”和“on their face(表面审核)”。但这两个审单要点应如何把握?到底应该是机械的镜像相符,还是实质性的内容相符?让我们从ICC(国际商会)最新公布的TA885号案例的官方意见中去找找答案。


案例简介

信用证显示场次如下:

44F: Port of Discharge: Mundra Port,India

44B: 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 ICD Moradabad India

对运输单据的要求如下:“Full set 3/3 original shipped clean on board ocean shipping company’s bill of lading made to order and blank endorsed or made out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marked ‘freight prepaid’ and notify applicant.(全套3/3正本海运船公司提单,不记名指示抬头,或凭开证行指示抬头,空白背书,标明“运费预付”,通知申请人。)”

贸易术语为:CIF Mundra Port,India

正本信用证G条款规定:任何单据均不得显示除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随后的信用证修改删除了G条款。

提交的提单显示如下:

Port of Discharge: Mundra Port,India

Place of Delivery: ICD Moradabad India

提单同时还显示了以下条款:“Inland haulage charges from Mundra seaport to ICD Moradabad are to buyer’s account. Empty container to return to ICD TKD on consignee’s risk & account.”(从Mundra 海港到ICD Moradabad的内陆运费由买方承担。空集装箱归还至ICD TKD,相关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开证行拒付,理由是:“Bill of lading states that empty containers to return to ICD TKD on consignee’s risk and account whereas LC states no such condition(提单显示空集装箱归还至ICD TKD的相关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承担,而信用证并没有规定这样的条件).”

这其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开证行的拒付成立吗?二是如果信用证的G条款没有删除,拒付是否成立?


分析与结论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ICD TKD的含义。ICD的英文全称是INLAND CLEARANCE DEPOT,即内陆验关货运站。印度首都新德里是一个内河城市,有两个内河港口,一个是P港(PATPARGUNJ),另一个是T港(TUGHLAKABAD)。TCD即新德里的TUGHLAKABA港,ICD TKD就是新德里T港的内陆验关货运站。

从提交的海运提单可以看出,货物从装货港运到卸货港Mundra海港后,转运至内陆河港城市Moradabad的验关货运站(ICD Moradabad),提单表面条款要求从卸货港Mundra到交货地Moradabad的内陆运费由买方承担,并要求收货人负责将空集装箱归还到新德里T港的内陆验关货运站(ICD TKD,距离Moradabad 约160公里),归还空集装箱的相关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第一个问题:开证行的拒付成立吗

对这个问题没有争议,拒付不成立。尽管信用证正本中的G条款规定任何单据均不得显示除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但随后的信用证修改删除了G条款。根据UCP600第26条C款,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运输单据可以显示以印戳或其他方式表示的运费之外的费用。归还空集装箱的费用适用于本条款,属于UCP600允许的范围之内,所以开证行以此拒付没有依据,拒付不成立。

第二个问题:如果信用证的G条款没有删除,拒付是否成立

这个问题争议就大了。对此,ICC前后两版的意见也是截然不同。

第一版的意见认为,既然信用证的G条款没有删除,那么信用证正本关于任何单据均不得显示除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的条款有效,要求收货人将空集装箱归还到一个远离交货地的地方并承担相关费用,属于信用证规定的不可接受的范畴,运输单据不符,开证行拒付成立。

有人可能会援引ISBP E27条来反驳ICC的观点。该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运费以外的费用不可接受,提单提到可能加收的费用,例如迟还集装箱的费用(detention costs),不属于显示运费以外的额外费用。但仔细分析,ISBP该条的规定并不适用本案例的情况。本案例中提单要求收货人将集装箱归还到距最终交货地160公里以外的新德里并承担相关的风险和费用,并不是要求收货人支付迟还集装箱的费用。所以,援引ISBP这个条款并不能推翻ICC的结论。

如果遵照“表面相符”的审单原则,ICC的这个结论好像并没有任何问题。既然信用证规定单据不得显示运费之外的其他费用,而提单上又准确无误地显示了由收货人承担的运费以外的其他费用,那么银行拒付好像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应该受到UCP600的保护。然而,结果并非如此。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由于多个国家银行委员会投票反对,表达了不同意见,并导致ICC最终彻底否定了第一版的意见。在修改公布的第二版(TA885rev)意见中,ICC给出了完全不同的答案,认为即使信用证的G条款没有删除,拒付仍然不成立。ICC将第二版的意见确定为最终意见,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正式公布。

ICC是如何得出与第一版完全不同的修改意见的呢?仔细研读TA885rev发现,支持ICC最终观点的依据并非UCP600,也不是ISBP745(国际标准银行审单实务),而是来自INCOTERMS201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关于贸易术语的规定。ICC在分析中指出,案例中信用证使用的贸易术语CIF Mundra表示卖方负责支付将货物运至Mundra 港的运费,从Mundra 港至最终交货地ICD Moradabad的运费在信用证和UCP规定之外,理应由买方承担。信用证G条规定的不得显示的运费之外的费用仅限于货物到达Mundra港之前产生的其他费用,不包括从卸货港到最终交货地的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提单显示空集装箱归还至ICD TKD的相关风险和费用由收货人承担,而信用证并没有规定这样的条件。然而,信用证并没有明确禁止提单显示这样的条款,G条仅笼统规定单据不得显示运费以外的其他费用,该条并不适用于本案例中提单所述的情况。本案例中提单载明的可能的附加费用发生于卸货港卸货之后,这些费用并不是货到卸货港之前的运费之外的额外费用。根据INCOTERMS2010,这些费用理应由收货人(买方)在提货时支付,因而不符点无效,开证行拒付不成立。

ICC的最终意见虽然出来了,但买方可能感觉比较憋屈和不服。买方认为,空集装箱按常理应该归还到卸货港或最终收货地的集装箱堆场,而不应该运到距最终交货地160公里以外的其他地方,并由其承担费用和风险。然而,这种纠纷是买卖双方之间应该通过协商解决的问题,跟银行无关,不应构成支持银行拒付的理由。

第三个潜在的问题:在信用证的G条款没有删除的情况下,如果提单上显示了“从Mundra 海港到ICD Moradabad的内陆运费由买方承担”,是否构成不符点

这个问题开证行在拒付中没有提出来,也许是因为遗漏,或者其认为此不符点本身并不成立。从ICC在TA885rev修改意见的分析中我们也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从Mundra卸货港到ICD Moradabad的内陆运费不属于CIF Mundra贸易术语项下应由卖方支付的费用,该费用理应由买方承担,不符点不成立。


案例点评

同样的案例,同样的问题,国际商会先后给出两个截然不同的答案,这种情况还是很罕见的。究其原因,笔者觉得这体现了国际商会对审单标准的解读在某种程度上发生了改变。银行审单究竟应该遵循机械化的“镜像相符”原则,还是某种程度上的“实质性相符”原则?从这个案例结论的改变中,我们看出国际商会似乎更倾向于后者。

信用证既然规定“单据不得显示运费之外的费用”,而提单偏偏显示了运费之外的内陆运输费用和归还空集装箱等其他费用由买方承担,如果采用机械的镜像相符原则审单,提单不符似毫无疑问。如果是机器人审单,相信一定会得出单证不符的结论。然而,如果采用“实质性相符”原则,结合INCOTERMS对CIF贸易术语的相关规定,这个不符点并不成立。原因很简单,卸货港卸货之后的所用费用理应由买方承担,开证行拒付与实务相悖,不合情理。

然而,确定“实质性相符”原则的标准是什么?这是一个难题,也是真正体现审单人员专业技术能力的地方。本案的依据是INCOTERMS 2010,也就是说,银行人员的审单依据不仅是UCP600和ISBP745,还应包括INCOTERMS关于贸易术语的相关规定。笔者以前曾就此问题与业内一位专家发生争论,其认为银行审单人员没有必要了解INCOTEREMS,认为这个东西与审单无关。看了这个案例之后,持这种观点的人也许应该改变了吧?

机械的镜像相符不可取,而实质性的相符原则又难以把握,这就构成了审单的难点,也是容易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银行审单人员究竟应该如何把握呢?我们从ICC以往的几个官方案例中也许能够找到答案。

在TA815案例中,信用证规定的贸易术语为“CPT ALEXANDRIA PORT,EGYPT without unloading cost”,提交的提单没有显示“without unloading cost”,而是显示了“FREE OUT ALEXANDRIA”,是否构成不符?ICC认为,这两者虽然表达不同,但意思完全一致,不符点不成立。究其原因,FREE OUT的概念在ISBP745中出现过,ICC认为审单人员有义务了解其真正的含义。

在TA817案例中,信用证要求提单显示“SHIPMENT IN FCL CONTAINER”,而受益人提交的提单显示的则是“SHIPPED AS CY/CY”,是否构成不符?从表面相符原则看,该不符点似乎成立,但不少专家认为“FCL CONTAINER” 与“CY/CY”含义相同,均指整箱运输,从实质相符的角度看,不符点应该不成立。ICC的最终意见认为,FCL与CY/CY  这两种表达方式的含义并非完全一致,提单应显示FCL,而不应是CY/CY,因此不符点成立。言外之意是,FCL和CY/CY在UCP和ISBP中并未出现过,其准确含义究竟如何,已经超出了审单人员应该掌握的范畴。

我们再来看看著名的TA864案例。信用证要求提交“中澳自贸协定项下澳洲商会出具的澳大利亚大宗商品原产地证”,实际提交的原产地证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官方格式,但产地证上没有明确注明货物原产地,而是在某个栏位显示了“WO(WHOLE ORIGIN)”这样的代码表示产地。虽然争议较大,但ICC坚持认为,该产地证没有显示原产地,属于功能不齐全,不符合ISBP745 L1条对产地证的要求,银行拒付合理。在这个案例的裁决中,ICC认为WO在产地证行业中的具体含义以及中澳官方协议的相关内容已经超出了审单人员应该掌握的知识范围,银行根据ISBP现有的审单规则确定产地证不符没有问题。

从ICC对以上案例的裁决可以看出,“表面相符”的审单原则并非机械的镜像式的完全一致,而“实质相符”也并不是给审单人员提出不切实际的过高要求。如果审单人员精通UCP、ISBP等国际惯例,熟悉INCOTERMS贸易术语,也了解国际商会公布的官方案例,能本着合理审慎的原则就信用证和单据本身进行审核,应该说就已经足够合格称职了。至于其他的关于运输、保险、货物、政府协议等方面的深层次知识,熟悉固然更好,但并不能作为确认单据是否相符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审单人员必须掌握的强制要求。表面相符与实质相符孰是孰非,何去何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只有能准确把握其中分寸的人,才是一名真正出色的审单高手。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中国外汇”的所有作品,均为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公众号授权不得进行营利性使用。非营利性转载或引用,应注明“来源:中国外汇”。违反上述声明者,本公众号将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