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云南人 老人住院独生子女或可带薪护理15天 这些新政策请你提意见

2017-10-17 云南网


免费逛公园

免费乘公交

……

近年来

云南省老年人享受着越来越多的优待政策



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官网公布了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

再次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连续3月不看望老人或将被督促

不得因老年人再婚而扣押其合法财产

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

老人住院独生子女可带薪护理15天

对百岁以上老人给予长寿补助

拒绝赡养老人或被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


如果你有意见和建议

记得在11月15日前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都有哪些亮点和新提法?一起来看看吧↓↓↓


家庭赡养与扶养


连续3月不看望老人或将被督促



赡养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给予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关爱的家庭氛围,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或者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养老机构有权要求赡养人或者家庭成员前往看望,对连续3个月以上未看望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督促其前往看望的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督促其前往看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不得因老年人再婚而扣押其合法财产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及婚后的家庭生活;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违背老年人意愿,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吞、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物;不得骗取、窃取或者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社会保障与优待


老人住院独生子女可带薪护理15天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老年人可享受更多优惠优待



老年人持身份证或者老年优待证等有效证件享受以下优惠或者优待:


1.免费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等旅游景区;

2.免费进入向公众开放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群艺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

3.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4. 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免费或者优惠乘坐市内轨道交通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老年综合津贴制度;

5.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

6.优先办理银行储蓄、用水、用电、用气、通信、邮政等业务;

7.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

8.免费进入政府兴办或集体投资兴办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

9.其他优待事项。


百岁老人享受长寿补助



80周岁以上需要陪护进入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园、旅游景点等旅游景区的,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


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保健补助;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颁发《百岁寿星荣誉证》并给予长寿补助,当地卫生计生部门每半年为其免费体检1次。


州(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就长寿补助、保健补助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


社会服务与宜居建设


政府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财政投入机制,加大经费投入,支持企业提供市场化养老服务,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养老服务。


政府将老年医疗保健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老年医疗保健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


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和异地医保购药。


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推行家庭医生、家庭病床服务制度,每年为60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常规体检一次,采取定点、巡回、上门等服务形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康复、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服务。


各级公立医院应当对就医的贫困、残疾老年人减免普通挂号费,减收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


金融机构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等业务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必要时应当对老年人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建议其成年子女或者亲属陪同。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老年人的投诉、控告、举报,实行首办责任制;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传销、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监督管理


拒绝赡养老人或被纳入社会诚信体系


草案拟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的;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侵害老年人财产权利、居住权利的;其他损害老年人权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或被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此外,由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老年人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责令不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1.有关机构或者组织未按规定支付养老金、报销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或者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

2.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

3.有关部门和组织未依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

4.有关单位不依照本条例规定落实老年人优待措施的。



每个家庭都会有老人

每个人都有老去的一天

如果你有什么意见

快点来反馈吧!



云南网综合自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

编辑:陈创业


精选

云南代表团抵京 出席十九大的47名云南代表原来是这样选出的

最感人的凝视!云南警官学院新生与爷爷奶奶合影 温暖朋友圈

毁容变丑 视力骤降 甚至猝死...熬夜到底有多可怕!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