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限定年度提取次数、租房提取可按季度申请...昆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明年起调整
11月24日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行了
《关于进一步改进服务优化流程
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闻发布会
自2018年1月1日起
昆明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具体有哪些调整呢?
赶紧往下看!
根据《通知》,市公积金中心对于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房、回迁房、经济适用房、法院拍卖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再以一次性付款或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等付款方式进行区分。
《通知》对缴存职工所需提取材料的表述方式进行了简化,较之以前的规定更具有实用性和操作性。
提取范围调整为只要符合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之日于2018年1月1日(含)后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提供发票(收据)金额或施工决算表总额(以首次申请时所提供材料为准)。
对于在租房当地无自有住房的缴存职工,所需提取材料进行了简化,仅需要本人有效身份证、本人缴存银行储蓄卡或存折、提取证明、申请人及其配偶租房当地无房证明【在昆明市五区(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内租房的,需缴存职工至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开具无房证明】、租房合同或租房协议、婚姻关系证明(如果未婚则无需提供)至缴存管理部办理。
不再区分昆明市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只要属于在租房当地无自有住房的缴存职工均可按不超过每户每月1500元进行提取。
租房提取的缴存职工在提供相应材料后,可按年(以租房合同中租期时间为准)提取一次整年额度的租房补助,也可按季度申请一次。
《通知》将该类提取中遇到的五大情况细分为:
缴存职工正常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缴存职工单位注销的;
缴存职工与单位发生法律纠纷,无法以正式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
缴存职工被判刑的;
缴存单位经营管理不善破产、倒闭,但未办理注销登记,致缴存职工无法联系该缴存单位的。
针对每一种情况的缴存职工实际情况,所需提供材料也有所区别,大大节省了缴存职工为开具各种证明所花费的时间。
办理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公积金提取所需提取材料没有变化,进一步明确了单位代办的标准,可至缴存职工所在缴存管理部办理。死亡职工公积金余额不足1000元的(含1000元),法定继承人或受赠人至缴存管理部进行办理时,可以不提供相关公证书。
供缴存职工咨询、查询及线上渠道办理部分公积金业务
1、门户网站;2、网上业务大厅;3、自助终端;4、服务热线;5、手机短信;6、手机客户端;7、官方微信;8、官方微博。
6类情况可以进行线上渠道提取
1.购房类业务的后续提取;
2.新建、翻建、大修住房类业务的后续提取;
3.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
4.离、退休类的提取;
5.物管费提取;
6.选择按季进行租房提取的后续提取(当年按季提取后续可在线上渠道办理,次年首次还需到服务网点)。
本次《通知》中明确,除部分业务审核流程复杂需要七个工作日外,大部分业务的办理时限均为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即所提取金额于提取申请受理成功两个工作日内,转至缴存职工银行账户。
来源:云南网、春城晚报
编辑:沐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