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约圣经教会治理模式为何具有规范性 【上篇】
今天许多福音派人士认定圣经并没有规定一种的教会治理模式。对于受训按成功公司的模式重视创新、创意、效率和生产力的一代教会领袖而言,这种认定很自然、也很便利。另一方面,也有各种常见的解经和神学观点支持这立场。
本文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评估一些这样的观点。但我首要的目标,是提供一种归纳式的论证,证明为什么我们应看新约圣经教会治理模式具有规范性,就是对跨越时空的众教会具有约束力。
首先,我要简单列出最常见的论证,这些论证反对存在着一种新约圣经教会治理模式的观点。第二,我要归纳式察看新约圣经支持教会治理模式的证据的大致轮廓。第三,我要与对这种证据的不同解释进行互动。这两部分要构成本文的大部分内容。第四,我要提出几个理由,说明为什么我们在新约圣经看到的教会治理模式不仅是描述性,而且也是规范性的。
(注:本篇微信呈现第一和第二部分,另外三、四部分在下篇呈现)
首先我要作一个防止误解的说明:我对新约圣经教会治理模式的论证,明确是会众制的论证。这是因为我认识到新约圣经是规范性制定了一种会众制教会治理模式。但无论你认为在教会纪律和教义问题上具有最终权柄的地方教会的长老,还是一种长老会的结构,我的论证作为整体仍然适用,当然一些细节除外。
一. 反对存在着一种规范性的新约圣经教会治理模式的论证
对新约圣经教会治理模式最常见的反对论证具有两方面:第一,新约圣经没有连贯一致的教会治理模式。这意味着不可能论证单独一种结构就是“那”“合乎圣经的”模式。第二,即使新约圣经存在着一种连贯一致的教会治理模式,这模式可能只不过是描述性,而不是规范性的。
只举一个例子,福音派神学家埃里克森(Millard Erickson)首先指出,在教会治理模式方面,圣经缺乏明确的“教导材料”,然后断言:“当我们来察看描述性的经文时,我们发现第二个问题:不存在着单一的模式。”另外,埃里克森写道:“即使新约圣经很清楚有一种排他性的组织模式,这模式并不必然对我们今天来说是。很有可能这只不过是当时的模式,而不是现在必须如此的模式。”
为了回应这种常见的说法,我要首先纵览新约圣经对教会治理模式的证据,然后评论对这种证据的一些不同解释,然后得出结论,说明为什么我们应当把这材料看作是规范性的理由。
二. 描绘新约圣经教会治理模式的证据
我要分四个大标题来察看新约圣经关于教会治理模式证据的主要轮廓:
1. 使徒的角色
2. 地方教会领袖
3. 执事和他们的前身,以及
4. 会众对于接纳谁加入教会,开除谁出教会的权柄。
1. 使徒
首先是使徒的角色。沃尔斯(Andrew F. Walls)正确指出,因耶稣应许圣灵要降临,引导使徒进入一切的真理,使徒就是“新约圣经教会教义和团契的规范(徒2:42,参见约壹2:19)”。换言之,因他们具有得授权、圣灵赋予的见证基督的独特角色,所有基督徒都当接受和遵守使徒的教导。因此,例如保罗可以对帖撒罗尼迦人说:“若有人不听从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帖后3:14)然而,虽有这种普世的权柄,
……新约圣经讲到使徒治理教会的地方没有人预料的那样多。他们是教义的试金石,传递关于基督的真实传统:使徒的代表访问表现出新发展的教会(徒8:14及后,11:22及后)。但十二使徒并没有指定那七人;至关重要的耶路撒冷会议与会者由大量长老以及使徒组成(徒15:6;参见12,22节);两位使徒在安提阿教会的“先知和教师”中工作(徒13:1)。治理是一种独特的恩赐(林前12:28),通常是由地方教会长老行使这恩赐;使徒因他们奉差遣的缘故,是流动的。他们甚至在主持圣礼方面也并不突出(参见林前1:14)。
因此,虽然使徒对整体新约圣经教会的教义和团契起着规范作用的角色,他们却很清楚为其他个人或全体会众行使其他类型权柄留下了空间(例如在徒 6:1-6,林前5:1-13和林后2:6)。
与我们讨论相关的使徒角色最后一方面,就是使徒职份不可重复、不可传递的性质。再一次沃尔斯对我们很有帮助:
按事情本质,这职分不能重复或传递,就像在它背后的历史经历不能传递给那些从未认识道成肉身的主,或得以看见主复活显现的人一样……虽然新约圣经让人看到使徒确保在一个地方有事工,却没有暗示把具体的使徒功能传递给了那事工的任何部分。
概括来说:使徒对信仰和实践方面所有问题的教导,对新约圣经教会来说都是规范性的。通过他们和他们同工写的神默示的圣经,他们的教导在今天仍具有规范性。正如沃尔斯所写:“使徒的见证在使徒长存的工作,在那成为对后来世代具有规范性,就是书面形式的新约圣经中保存下来。”第二,使徒并没有打算直接治理教会,而是为权柄的实践和结构之其他方面留下空间,关于此问题,以下会有更多论述。第三,新约圣经并没有呈现出使徒是一种继续存在的职分,这职分而是局限给了那些得到授权,目击见证耶稣复活的人。
2. 地方教会领袖
我们要看的第二个主要类别,就是地方教会领袖。新约圣经中的地方教会领袖有不同称呼:作带领的、长老、监督和牧师。另外,虽然以下说法可能算不得是称谓,但我们也看到圣经有提“治理的”(希腊文hoi proistamenoi;罗12:8;帖前5:12),那些有“治理”(希腊文kuberneseis;林前12:28)恩赐的人,这两样看来都表明一种领导的角色。与那些看到新约圣经证据“不可调和的多样性”的人相反,我会论证以下要点证明新约圣经教会带领方面的连贯性和清晰性。
首先,人通常认识到,长老、监督和牧师这些说法在新约圣经是互换使用的。因此把职分和功能方面的任何分别读进这些不同说法,都是扭曲了经文的证据。
第二,保罗一贯在他建立的每一家地方教会选立一些长老,并且指示他的使徒代表提多同样行。我们在徒14:23看到:“二人(就是保罗和巴拿巴)在各教会中选立了长老,又禁食祷告,就把他们交托所信的主。”至少在人称为的第一次宣教旅行中,保罗一贯的做法就是在每一家地方教会选立一些称为长老的领袖。
还有,我们在多1:5看到:“我从前留你在革哩底,是要你将那没有办完的事都办整齐了;又照我所吩咐你的,在各城设立长老。”保罗在每一家教会选立长老的做法,并不仅仅是一种个人偏好,他命令他的助手也要如此行。
第三,请留意保罗在多1:5讲到长老是地方教会需要“办理整齐”的一部分。看来保罗在这里想到的是一套模式或形式,是每一家地方教会都应遵守的。
第四.我们贯穿新约圣经看到在一家地方教会有众位长老的一贯模式。例如保罗请以弗所教会的众长老来见他(徒20:17),雅各指示一位生病的信徒请教会众长老来为他祷告,为他抹油(雅5:14)。
第五,保罗在提摩太前书第3章和提多书第1章讲到长老资格,没有进一步解释,这看来认定提摩太和提多,以及他们服侍的教会已经知道长老的职份。这指出长老并不是一种临时的带领职位,而是在新约圣经教会当中一种确立、广泛得到承认的职分。
第六,在长老/监督/牧师坐标以外对教会领袖的描述,并不必然暗示存在着其他职份或不同的教会结构。hegoumenos 和proistamai这两种说法是对功能的描写,可以很方便用在教会非正式领袖身上,也适用于描写长老。事实上保罗在提前5:17使用proistamai这词描述长老的工作。
第七,没有讲到长老的地方,并不证明长老不存在。一些学者非常强调这事实,就是保罗在罗马书或哥林多前后书并没有提到长老,宣称这是证据,表明即使在“保罗的教会”,长老也不是一贯存在。但保罗在写给以弗所教会的信中并没有提到长老,然而我们从徒20:17-38得知,以弗所的教会确实有众位领袖,他们称为“长老”。
第八,请思想长老的角色。把长老资格表明的工作(例如善于教导,提前 3:2;参见多1:9),保罗的其他教导,例如提前5:17-25,保罗在徒20:18-35对以弗所教会长老的吩咐,以及彼得在彼前5:1-4对与他同作长老之人的吩咐结合起来,我们可以看到长老首要的本分就是教导纯正的教义,指引教会事务,对受托给他们看顾的人进行灵里监督。
这简单的纵览说明新约圣经教会一贯由一些人代领,他们被认出是长老,要教导纯正的教义,指引教会事务,发挥灵里监督的功能。新约圣经对地方教会领袖描述的多样性,看来不是与这种连贯的模式矛盾,而是互相结合。
3. 执事和他们的前身
第三,我们更简要来看执事和他们的前身。英文“执事”(deacon)很简单就是对希腊文diakonos这一个词按字母的直译。这词和它的同根词经常贯穿新约圣经出现,但只是在两处上下文,腓1:1 和提前3:8-13中,diakonos这词是毫不含糊指一种地方教会的职分。在提前3:8,保罗在列举了长老的资格之后说:“作执事的,也是如此:必须端庄,不一口两舌,不好喝酒,不贪不义之财;”然后列举了执事的其余资格。保罗在腓1:1向“凡住腓立比、在基督耶稣里的众圣徒,和诸位监督,诸位执事”问安。
虽然新约圣经对执事的见证很少,我们仍可以初步得出一些关于执事角色的结论:
第一,“执事”连同长老/监督是教会中公认的职分,看来这是从这两处经文得出的合理推论。因为在腓1:1保罗具体连同监督提到执事,但除非执事与监督一样,是一种公认的职分,否则人就不大可能明白他说话的意思。
而且,保罗在提前3:8-13列举了执事的资格,没有进一步解释,这看来表明执事是教会中一种确立的职分。
第二,虽然新约圣经对执事作用的明确教导很少,人却可以从他们的称谓推断,他们首要的作用是在实际事务方面服侍教会。而且,和长老不一样(请见提前3:2),圣经并没有要求执事做教导。虽然这肯定并不是禁止执事教导,却表明教导并不是这职分的其中一样责任。还有,圣经反复描写长老是管理教会(提前5:17),牧养教会(徒20:28;彼前5:2),但执事明显没有这种灵里监督的责任。圣经没有提到执事要发挥这种作用,以及执事和长老资格之间更微妙的差别都表明了这一点。
最后,使徒行传第6章如何教导了执事这职分的由来?虽然一些人看使徒行传第6章的事件是树立执事的职分,但看来更好是把使徒行传第6章设立的那七人看作是执事的前身,“原始执事”。以此解读,至少路加在使徒行传中的部分记载,就是解释后来成为使徒教会中执事这职分的由来。
4. 会众接纳和开除的权柄
新约圣经教会治理模式的最后一方面,证明对我们的讨论是至关重要,就是决定接纳谁加入教会,开除谁出教会的权柄这问题。
因教会治理模式处理的是架构问题,这架构规范和确立权柄的使用,那么教会治理模式最基本的问题,就莫过于是谁最终决定哪些人属于教会,哪些人不属于教会。不管福音派人士是多么确定要指向一种“中心设置”模式,以此认识地方教会,新约圣经却表明教会和世界之间要有一种清楚、确定的边界(例如请见林前5:9-13)。因此圣经在一些地方指示基督徒的地方聚集,要把与宣信基督,却与这宣信根本矛盾的人从他们的团契当中开除出去。
那么问题很自然就来了:决定谁在教会内,谁在教会外的是哪些人?按照在这一阶段尽可能归纳和描述说明问题的想法,我要简单纵览相关的新约圣经经文,然后思想这些经文,连同我们已经看过的新约圣经教会治理模式的其他部分,是否应对今日教会起规范作用。
以下我要论证,新约圣经规范性地列出榜样,我们倾向把这称为“会众制”。但即使你不认同这种解读,你仍需证明,谁在教会内获得授权做什么。更具体来说,谁有权柄把人接纳进教会,或把人排除出教会。
彼得在马太福音16章承认耶稣是基督时,耶稣部分的回应是:
我还告诉你,你是彼得,我要把我的教会建造在这磐石上;阴间的门,不能胜过他。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太 16:18-19)
约拿单·李曼最近论证说,耶稣这让人争辩不休的话,是教会的建制宪章,它“正式确立了教会在地上的存在,建立了它的权柄,勾画出它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描述了归属的核心所在。”李曼然后查考了当前这段经文中密集安排在一起的比喻,太18:15-20钥匙权柄的“应用”,以及这两节经文与太28:18-20的关系。按照这一切,李曼认为耶稣颁布的这“宪章”是说:
因此我授权我的使徒教会,这末世和属天的聚集,作为我在地上国度的守护者和见证人行事。这君尊和祭司的群体,无论在哪里,在两三个奉我名正式聚集的见证人中显明,我都授权他们与所有真正认信我的名,跟从我、以我作他们的主的人一道,公开证实他们与我相联的身份,并且监督这些人作我的门徒,把我命令的一切教导他们;把所有堕落和不顺服的认信之人开除出去,使更多人作门徒,通过洗礼,把这些新信的人与父、子、圣灵联系在一起。
概括来说,李曼论证耶稣在太16:18-19授予每一家地方教会大使一样的权柄,代表祂宣告谁属于天国,谁不属于天国。教会发挥这种权柄,把认信的信徒与自己联合起来,监督他们作主门徒,把虚假的认信者开除出去。
但在新约圣经的教会中,谁行使这种权柄?看来在新约圣经中,一贯是地方教会作为整体行使这种权柄。例如,耶稣在太18:17告诉那些直面一位犯错弟兄的人:“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耶稣在这里的教导看来表明,地方教会作为一个整体,对它的成员有最终司法权。是教会要去恳求犯罪的认信之人悔改,这人若不悔改,应该是教会来执行耶稣要求的除名。
还有,保罗在哥林多前书第5章指示哥林多教会如何处理那与他继母同寝的人,说:“就是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4-5)这里看来就是,即使一位使徒作了指示,把一位可耻的大大犯罪的成员开除出去,这仍应当是地方教会全体的工作。保罗的书信是写给“在哥林多神的教会”(林前1:2),按此处境,他很清楚要哥林多教会作为整体聚集的群体行事。
这种解释得到保罗在林后2:6说的话证实,就是“这样的人受了众人(大多数人——译者注)的责罚,也就够了”,因此教会应当欢迎现在悔改的这人回来。这惩罚是由大多数人作出,这表明教会作为整体而做出的深思熟虑的决定,把这人从他们的团契中开除出去。而且,保罗命令教会要挽回这人,这证实了全教会有权柄,不仅把不悔改的成员开除出去,也把悔改和保持可靠认信的人接纳进来。
当然这些论述并没有提供详尽的程序细节,或回答了我们对初期教会纪律惩戒提出的每一个问题。但它们确实看来表明一种一贯的模式,地方教会作为整体行使权柄,决定接纳谁加入教会,把谁从教会中开除出去。
明天继续发布文章后面部分《新约圣经教会治理模式为何具有规范性 【下篇】》
作者:Bobby Jamieson
Bobby Jamieson 是九标志英文事工的助理编辑,第三大道浸信会成员,毕业于美南浸信会神学院。目前在剑桥大学进修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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