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酒驾朋友“脱罪”,柳州这几名协警居然干了这事……
冯某亮酒驾出了交通事故,想偷换备检血液样本,逃避法律的惩罚。
作为冯某亮的朋友,在交警队当协警的覃某龙、欧某斌以及原协警陈某军为了哥们义气,知法犯法,帮助冯某亮偷换血液样本。
3月28日,融安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覃某龙、欧某斌、陈某军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案。
”1 酒驾出事抽血备检2018年9月29日22时许,冯某亮酒后驾驶小轿车在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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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交警部门民警出警处置,在现场勘查后,将冯某亮带到融安县中医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以备检测血液内酒精浓度含量,并将血液样本存放至交警大队物证室内。
事发后,冯某亮为了逃避惩罚,便联系在融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任协警员的覃某龙、欧某斌,以及之前在该交警队任协警员的陈某军帮忙。
他们决定,通过更换冯某亮原先抽取的血液样本的方式,来让冯某亮逃避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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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10月4日下午,陈某军带冯某亮到融安县人民医院,让护士抽取冯某亮的新血液样本。
随后,二人把新血液样本带到融安县长安镇“红楼大酒店”附近,将样本交给覃某龙。
陈某军将一把偷配的钥匙交给覃某龙,让其进入内勤室内的物证室,用新样本更换了冯某亮的血液样本。
当月8日,民警准备将冯某亮血液样本送检时,发现编号与之前记录在案的不一致。
经调取监控,发现覃某龙在当月5日清晨两次进出物证室,有重大嫌疑。
当月10日,覃某龙、欧某斌接到融安县公安局民警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当晚8时许,陈某军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龙、陈某军、欧某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覃某龙、陈某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欧某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3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欧某斌辩护人提出,欧某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原因仅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抹不开朋友情面而为之,不是为了谋取任何利益。其主观恶性浅,并在归案后能如实、全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在法庭最后陈述中,三被告人均希望法庭从轻处理,给他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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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国今报通讯员韦成 黄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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