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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江男子在市场上花50元把自己“送”进监狱7个月,只因做了这事

南国今报 2020-08-29

为了让自己的店面尽快通过检查,韦某动起了“造公章”的歪脑筋。近日,柳江法院以韦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犯伪造企业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韦某是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人,曾因故意伤害罪及赌博罪被判处刑罚。2012年10月,韦某打算加盟某网吧,想要让网吧尽快通过网络安全监察审核,韦某在市场花25元找人私自刻了一枚“柳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审核专用章”的印章。后由于其他原因,韦某未能加盟该网吧,伪造的公章也未使用


       一次不成,韦某却不知收手。2016年5月,韦某想开办一家建筑公司,又到市场上花25元找人私刻了“广西农垦国有新兴农场”的印章。之后,韦某发现自己伪造的公章与之前盖证明材料的章并不一样,意识到自己的“公章”伪造错了,第二枚“公章”也没能使用。2019年5月10日,民警在例行巡查时,在韦某经营的宾馆中查获两枚伪造的公章


       2019年9月,柳江区检察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对韦某提起公诉。在庭审中,韦某的辩护人辩称,虽然韦某伪造了公章,但并没有使用过,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也未将私刻的公章给予他人使用,并未产生任何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私刻国家机关印章和企业印章各一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综合全部案情,根据韦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案件中的韦某虽未使用其私刻的公章,但其伪造公章的行为就已经触犯刑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都属于触犯刑法的行为,并不是使用后才是犯罪。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加强法律学习,提高守法遵法意识,切勿因小失大,自食苦果。



来源 | 南国今报通讯员周敏华

值班编辑丨黄振瑛 彭华

值班主任丨何继权

值班总编丨朱凌云

出品 | 南国今报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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