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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大江郡有人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医院拉走?真相只有一个!

南国今报 2020-08-29

疫情当前

一些网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

甚至制造传播谣言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

近日,
柳州公安依法查处
多起网上故意制造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
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

谣言:保利大江郡有人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人民医院拉走

网警辟谣

近日,柳州市公安局柳北网安中队网警在巡查时发现,一则“柳北区保利大江郡小区有人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人民医院拉走”的信息在我市微信群中大量传播。


柳北分局网警立即针对该信息进行核查。经我分局民警核查该网传信息内容不属实,保利大江郡小区17栋2单元有住户曾与玉林确诊新冠肺炎患者陈某某同行去新加坡、马来西亚并同坐航班返回南宁,1月27日该住户独自乘车返回柳州。目前该住户已在家自行隔离,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其定期上门测体温,社区帮其采购生活用品,相关职能部门正在密切关注。

经核实,柳北区保利大江郡小区并无人因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被人民医院拉走,故以上图片信息均为谣言,请广大市民不必恐慌,不要传谣!

柳北警方提示


对于QQ群、微信群及微信朋友圈中未经官方证实的信息,请各位网友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转发。当前是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关键时刻,公安机关都倾注了大量精力,奋战在疫情前沿,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涉疫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请广大网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做守法网民,早日战胜疫情,恢复正常生活,任何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打击。


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战斗还在继续,

但是柳州有些人因为没管住嘴,

发布谣言或不当言论,

被警方处罚。








2月2日,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依法查处一起虚构事实散布疫情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熊某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办案民警送熊某进拘留所执行拘留。


2月1日起,一条称柳江区“金竺花苑确诊一例感染者”的谣言,在当地群众的微信群及朋友圈中传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日,柳江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向拉堡派出所发出警情指令,由该所组织开展调查。


民警调查发现,这条消息最早于1月31日晚11时26分出现在柳江区一微信群中,发布人微信名为“柳州市餐某中心”,称其“刚刚收到消息,金竺花苑确诊一例感染者,请大家注意”。经核实,柳江区金竺花苑小区并无此事,该消息为谣言。


熊某在其中一个微信群散布的谣言。


熊某在另外一个微信群散布的谣言。


民警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散布该谣言的网民真名为熊某,现年38岁,系柳江区成团镇人。2月2日晚10时40分许,民警依法传唤熊某到拉堡派出所接受调查。


熊某称,他为了提醒大家注意安全,于1月31日晚上11时许,瞎编了上述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的疫情,分别在两个微信群发布。


熊某指认涉案手机。


鉴于熊某的行为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了散布谣言,柳江警方依法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2月1日,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女子罗某艳在微信群发布该镇有人确诊有冠状病毒的消息。经柳江警方调查核实为虚假信息,违法人员罗某艳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5日。



当日20时许,在“穿山中学176班家长群”微信群内有人发布消息:“各位家长老师,穿山下街有一个确诊有冠状病毒了,大家出门注意安全,记得戴口罩”。


穿山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查,发布该信息的网民为“韦某鸿家长”。21时许,民警将“韦某鸿家长”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审理,该人系穿山镇雄良屯居民罗某艳(女,51岁),据其供述,为显示自己消息灵通,于是编发了该虚假不实的信息。


该消息的发布,虽经警方及时处置删除,但仍一定程度给当地的公共秩序造成了影响,柳江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予以处罚。









2月1日,柳江区百朋镇一名男子在网上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与疫情相关的不 当言论,被柳江警方查处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月1日上午,柳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在网上收到网民举报称:有一微信名叫“相拥道晚安”的网民在其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条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有关的图片,同时附上“死多点”三个字,影响恶劣。


接到举报后,柳江公安分局网安大队民警立即开展初步查证,网民举报的内容属实。经调查取证,发布该不当言论的网民真实姓名叫覃某年,现年23岁,柳江区百朋镇人。2月1日15时许,民警依法传唤覃某年到百朋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询问,覃某年陈述其当天8点左右,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条与疫情相关图片和消息,并附了三个字“死多点”的违法事实。


鉴于覃某年在网上发布不当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柳江警方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1月31日,融安网信办和县公安局查获一起造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案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30日,陈某某(女,40岁,融安县大良镇人)在街边吃粉时,听到有人说融安县某乡镇有人感染了“新型肺炎”。当天晚上,陈某某未核实该信息的真实性,将道听途说的情况编辑成一条信息发到自己的3个微信群中进行传播,还加入了“我哥得通知了”等文字来加强信息的“真实性”。随后,有多人提醒她要以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不要随意传播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陈某某随即想撤回信息,但发现信息撤回已经超时。



1月31日,陈某某在微信群发布的虚假信息被网友截图并举报至公安机关。经融安县公安局网安部门侦查,确认造谣者是居住在融安县城河西某小区的陈某某。长安派出所随即依法将陈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陈某某也对其传播不实疫情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陈述,同时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散布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目前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有网民在网络上发布“鹿寨高速路口有人被抢救,医生都在跑”的消息,引起了恐慌,造成恶劣影响。



视频的真相是:大卡车拉板房,更换临时帐篷,警务义务人员匆忙搬运器材设备。事发后,警方发布了辟谣视频。



1月28日21时许,视频发布者罗某看到警方发布的辟谣视频后,并在鹿寨警方劝导下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民警询问,罗某对自己散步谣言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鉴于其散步的谣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主动投案,情节轻微,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人民币两百元的处罚。










近日,柳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网警在巡查时发现,多条内容为柳州政府“明天早上四点到四点半不要出门,因为政府按排飞机洒消毒药水,请互相转告”的信息在我市互联网上大量传播。



柳州网警立即针对相关消息进行核查。通过互联网上搜索相关字样发现,该信息近期已在互联网上广为传播,引发市民恐慌。目前,多地网警及新闻媒体已进行辟谣。


经向柳州市网信办、柳州市卫健委等政府相关部门核实,柳州市卫健委等部门正对相关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并未采取网传柳州政府“明天早上四点到四点半不要出门,因为政府按排飞机洒消毒药水,请互相转告”的方式,故以上信息不属实。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发布以上信息的网民分别为朱某文、韦某继、姚某。他们均出于好心提醒亲友注意,在未经核实信息真伪的情况下发布以上不实信息,鉴于朱某文、韦某继、姚某等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影响,城中及柳南公安机关分别对以上人员进行教育训诫,朱某文、韦某继、姚某等人均写下保证书,并表示以后不转发未经核实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息。











近日,柳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网警接到多民网民举报称,有网民在QQ群发消息称:“新的一年2020年祝福融水人民肺炎感染全部死光”,该信息引起广大网民极大愤慨。



柳州网警接报后立即开展核实处置工作。经查,发布以上不当言论的网民为王某万(男,42岁,融水人),王某万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该信息是其本人酒后头脑发热所发出。

鉴于王某万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1月25日,根据群众举报和网络监测显示,融安县网信办发现吴某强、罗某会、覃某媛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网络平台上发布关于融安县有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涉嫌制造、传播谣言,造成公众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根据融安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严密监测,截至1月25日16时,该县尚未发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



近日,有网民造谣“车牌号 浙BL0535  这个车刚从武汉回来,车上的人确诊 了偷跑回来融安的......”融安县网信办快速反应,全力追查造谣者。


经过努力追查,1月25日14时许,造谣者吴某、罗某已被民警依法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经初查,吴某、罗某在微信上发了“车牌号  浙BL0535  这个车刚从武汉回来,车上的人确诊了偷跑回来融安的......”涉及新型肺炎的造谣信息。







警方提醒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广大市民了解疫情动态和防治措施时要关注官方发布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营造文明安全的网络空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 | 南国今报记者王剑 通讯员唐昭平 柳北警方 柳州警方等网络综合

值班编辑丨王   韬

值班主任丨伍   蹈

值班总编丨陶海华

出品 | 南国今报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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