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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个人信息保护更严…民法典将这样改变我们的生活

南国今报 2021-01-01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大到土地制度

小到邻里纠纷、高空抛物等

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

都能在民法典草案中找到依据

里面哪些内容影响你我的生活?


随着民法典草案

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连日来,代表、专家、学者各抒己见

探讨了民众关切的问题




物权编
业主表决小区事务,门槛降低了


在小区管理中,凡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业委会选举、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都需要投票表决。但是,由于两个“2/3”的指标操作起来比较困难,部分业主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不高,还有部分业主并不在当地居住……小区事务“决策难”的问题亟待破解。


专家观点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广西警察学院教授廖原介绍,民法典草案适当降低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门槛,确定了参与表决及表决得以通过的比率。比如,选举业委会或更换业委会成员、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决定小区其他重大事项等等,参与表决的人数,由现行规定的“2/3业主同意”,适当降低为“过半数业主同意”。


此外,在小区公共收益方面,草案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出租小区中公用部分的建筑物及附属设置获取的租金,比如小区电梯广告的收益等是属于业主共有的,而不是物业公司的。


▲资料图。



合同编
只要买家下单 就算合同成立



专家观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购等电子交易方式日益增多,确定电子合同的形式与效力成为了法治保障交易的重要依据。与纸质合同相比,电子合同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应。但是,纸质合同从约定双方签字开始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要从什么时候开始确定?


对这个问题,廖原认为,民法典草案中有了答案,确定了电子交易方式合同成立的要件。“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管是在网络购物平台,还是在微信朋友圈买东西,只要挑选自己满意的东西并下单,不管有没有付款,就算合同成立了,形成一定法律效力。”廖原认为,如民法典草案规定,有了合同成立的法律标准,就可以判断电子合同是否已经订立完成,也是合同生效的前提,网络交易中发生的纠纷就有了法律处理依据,这也是从鼓励当事人积极从事电子交易、减少合同的交易成本角度考虑对合同法的完善。


▲资料图。


代表微观点

桂林市长秦春成代表:


建议草案合同编增加旅游合同作为典型合同的内容。在桂林,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因旅游合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旅行社通过格式合同随意免责、低价合同安排购物等方式获得额外的利益,由游客高价购买低价值的产品与服务的现象屡禁不止,游客与旅行社发生低价团纠纷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目前,关于旅游合同的立法,一些国家,比如德国涉及旅游合同的内容,在承揽合同的部分做了专门的规定。因此,建议草案借鉴这些经验,在合同编中增加旅游合同作为典型的合同,以调整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有典型性的民事纠纷。




人格权编
针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更严格


打开手机App,马上跳出弹窗,要求收集头像和个人信息,甚至包括通讯录信息;刚刚关掉一件商品的浏览页面,桌面弹窗广告马上发来网页推荐;手机经常收到陌生号码发来的各类广告信息……信息技术在高速发展,由此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专家观点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炜辉认为,草案明确了“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无疑是进一步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极大扩展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草案提出不得实施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短信、电话侵扰、拍摄宾馆房间、窥视他人私密部位等,更细化,操作性也更强。这将有效震慑行为主体,为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提供法律支持。




婚姻家庭编
一方隐瞒重疾 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


结婚后,发现另一半罹患重大疾病,且婚前有意隐瞒,这种类似电视剧的情节现实中也真实存在。在不少网友看来,配偶是否如实告知婚前患重大疾病的情况,是影响婚姻稳定和下一代健康的重要因素。


另外,现实中有这样一种情况,有人打着“收养”的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虐待未成年人。


专家观点

廖原认为,与婚姻家庭制度相关的收养制度,在此次民法典草案编撰中统一合入了婚姻家庭编进行规范。在结婚制度中,体现了更加尊重男女双方意愿的立法方向,取消了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况,强化了诚实信用在婚姻中的体现,要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同时,民法典草案也对撤销权做了时效限定,如“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廖原说:“这里所说的应当知道,就是即便当事人否认自己知道,在通常情况下,大家都能推断出当事人已经知晓。”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中共广西区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梁太波表示,在现行的《婚姻法》中,关于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两类,即因胁迫结婚的以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结婚的情形。此次草案提出“婚前隐瞒疾病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是新增的一款条文。该条文并没有定义为“欺诈婚姻”,只是将“患有重大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情形规定为可撤销婚姻,这是平衡各方意见的产物。这样规定,既有法理上的理论依据,也有实践上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弥补了之前婚姻法立法的空白,同时,婚姻毕竟属人生重大事项,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当以诚相待,故草案中该规定也是贯彻了诚信原则在民事生活中要求的具体范例。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草案确立了收养要按照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处理,即收养应该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抚养、成长。廖原认为,这意味着在收养法律纠纷中确立了一条基准,不利于被收养人权益保护的收养关系,法律将不予认可。


代表微观点

桂林市旅游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韦红梅代表:


民法典草案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未成年子女与自己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系比较亲密。建议基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考虑,增加直系血亲的隔代探望权。



继承编
有了遗产“管家” 少了遗产纠纷


亲人去世后,遗产如何继承,常常引发纠纷。柳州市民黄先生与妻子于1982年离婚,夫妻二人的女儿小梁和母亲共同生活。之后,黄先生再婚,并与第二任妻子宋女士生育了女儿小黄。


三十年后,黄先生去世。小梁将宋女士和小黄告上法院。原来,小梁认为,宋女士和小黄在售卖父亲房屋获39万元后,恶意规避,未如实告知公证处真实情况,排除了自己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作为父亲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小梁要求继承父亲该套房屋卖价一半的1/3,即6.5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小梁与宋女士、小黄均为黄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平等继承其财产的权利。最终判决小梁获6万元遗产。


专家观点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俊霖认为,遗产分割之前,遗产的权属仍处于不稳定状态。在这段时间里,由于遗产的归属尚未明确,很容易造成遗产因无人管理和保护而被占有遗产的人私分、转移或隐匿遗产中的贵重物品,以及遗产的部分或全部因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善而损害、被盗或灭失等,从而损害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即“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上述规定排除了遗嘱指定以外的其他产生方式;规定了遗产保管人,即“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但并未规定其与遗产分配之间的关系。


黄俊霖认为,现行的法律并未从操作层面明确“执行”和“保管”的模式,也并未在两者之间构建一个有效的联系及明显的区分。在当前纷繁多样的财产利益及复杂的家族关系中,要尊重遗产所有者自由处分财产的意愿,保持遗产的安全和完整、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离不开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的管理主体。遗产管理人的中立地位决定了遗产处理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可以大大减少遗产继承中的矛盾纠纷。




侵权责任编
“一人抛物,全楼赔偿”将减少


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据媒体报道,南宁发生的高空抛坠物事件也是五花八门,坠物有甘蔗、桌椅、砖头、烟头、拖把头等。


▲2019年10月8日,南宁某小区高空坠落的剪刀、遥控器等物品。资料图


专家观点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渭凯介绍,目前,审理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纠纷案件主要适用的法律规定为《侵权责任法》,“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侵权责任,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完善和调整。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增加了适用的前提,即“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才能适用该规定。


 其次,增加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规定”,进一步维护了非实际侵权业主的合法权益,扭转“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局面。再者,明确规定了物业对防止此类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事件发生所应采取的必要安全保障义务,及不作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有效强化了物业管理人积极主动采取安全措施的意识。


“举例来说,比如某小区某栋楼发生高空抛物砸伤行人,如果受害人无法确定谁是具体肇事者,且经过相关部门调查仍无法查清是谁,除非该栋楼中的其他住户有证据能够证明此次高空抛物与自己无关,否则该栋楼的其他住户均应依法先向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但在承担补偿责任后,找到具体肇事者的,该栋楼的其他住户可依法向肇事者追偿。

专家建议

杨渭凯认为,虽然民法典草案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所引发的侵权责任作出了针对性规定,但仍有些不足之处。比如在“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规定中,有关机关具体指的是哪些机关?是公安机关、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机关,还是具有相关授权的街道办、社区居委会等单位?他认为,抛落物有人为意识,公安机关介入合法有据,但如果是因为质量问题,比如外墙瓷脱落等原因引发的“高空坠物”,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机关是否也有调查义务,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此外,如果有关机关调查不尽职,导致实际肇事者无法查清,由此造成可能整栋楼的住户集体承担责任,是否应考虑让“未尽职的有关机关”也应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他认为,关于物业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必要的程度应达到何种标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例如,针对高空抛坠物现象,对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义务,可以直接列明具体的措施:如定期巡视、加固建筑物外围设施、在建筑物二层以上或者在合适位置安装摄像头,拍摄建筑物二层以上可能出现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现场;在业主群及小区公告处张贴高空抛物的危害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警醒广大业主等等。此外,还可以增加补充条款,对后期补充完善未列明的措施,留下一定的法律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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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国早报值班编辑丨陈文燕

值班主任丨刘   山

值班总编|唐智 朱凌云

出品 | 南国今报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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