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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贩卖、运输冰毒上万克!柳州一毒贩被执行死刑

南国今报 2021-01-01


6月15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贩卖、运输毒品罪犯韦继勋执行死刑。韦继勋曾指使同案人员在广东省购买上万克冰毒运回柳州,在柳江高速公路出口处被民警查获。


2017年7月,韦继勋与卖家张家琼(另案处理)联系,商量购买俗称为“冰毒”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同月18日晚,韦继勋雇佣陆启良(已判刑)作司机,安排同案被告人韦振均(已判刑)携带毒资27.5万元和银行卡,搭乘由陆启良与毛林涛(已判刑)轮流驾驶的越野车,从柳州市柳江区出发前往广东省惠来县。


7月19日上午,韦振均和毛林涛一起在惠来县隆江镇,从韦继勋所给的银行卡中取款11.79万元。当日下午6时许,韦振均与张家琼联系后,乘坐毛林涛驾驶的汽车来到隆江镇,支付毒资39万元向张家琼购得10袋甲基苯丙胺。韦继勋通过电话指挥毛林涛进行验货后,向张家琼转账支付尾款1万元。当晚,韦振均、毛林涛、陆启良驾乘越野车按照韦继勋指示的路线返回。


次日上午7时许,3人驾车行驶至柳州市柳江高速公路出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民警当场在该车后排座位一黑色双肩包内查获10大袋共计10003.1克甲基苯丙胺,在该车天窗处查获1小袋净重6.6克甲基苯丙胺。


这起案件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韦继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结伙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韦继勋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应依法惩处。


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韦继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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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南国今报记者钟华 通讯员袁智龙值班编辑丨卢方诗

值班主任丨刘   山

值班总编丨陶海华

出品 | 南国今报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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