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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罚!鱼峰警方开出首张罚单,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南国今报 2021-07-06

遛狗不牵绳已成为城市中深受市民厌恶的不文明行为之一,不牵绳的犬只虽然在主人眼中看来是温驯可爱的,但是仍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近年来,柳州市也发生过多起市民被不牵绳的犬只咬伤的事件。


7月2日下午,在2020年柳州市争创第六届全国文明城市推进会暨创城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市委书记、市创城领导小组组长郑俊康对文明养犬的问题作出了重要要求,督促相关部门尽快根据柳州市具体情况拿出措施,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督促市民文明养犬。


7月3日,鱼峰警方依法对一名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人员作出处罚。


当天下午16时许,鱼峰分局鸡喇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九头山路附近有一名男子在路边遛狗,但没有牵狗绳。值班民警迅速前往现场查看。来到九头山路后,民警看到一只褐色毛色的泰迪犬正在路边撒欢,身上没有任何束犬设备,而路边有个西瓜摊生意红火,人来人往。民警发现一名男子正在旁边观看这只泰迪犬,似乎正是泰迪犬的主人。



民警随即上前向对该男子进行询问,在明确该男子是泰迪犬的主人后,民警告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要求该男子立即将泰迪犬唤回并进行束缚,避免出现咬伤人等行为。



随后,民警将该男子(林某,55岁,广西陆川县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最终,林某因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警方依法处以100元的罚款。林某在接受民警的处罚和教育后表示今后一定会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养犬,遛狗时用狗绳牵领,不再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


鱼峰警方提示广大市民,文明养犬是每一位养犬人的责任与义务,务必要遵守相关规定,文明养犬,保证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为城市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公安机关也会持续加大力度规范市民的养犬行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养犬者,一律依法处罚。



此前,

关于不文明遛狗问题,

柳州曾进行联合整治


4月29日晚,

柳州市城中区创城办组织公安、城管和街道社区,

对公共场所发现的市民

不文明遛狗问题进行联合整治。


当晚整治的主要地点是金沙角、风情港、和位于桂中大道的体育休闲广场。在金沙角,有不少人带狗出来遛狗。一对年轻女子带着一只宠物犬出来,没有牵狗绳。执法人员现场给他们宣讲了文明养狗知识,发放了《关于不文明养犬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处罚标准》和《文明养犬倡议书》。警方表示,如果有遛狗时不佩戴牵引绳、不看管好狗干扰他们正常生活的、驱使狗狗伤害他人等行为的,一旦发现,公安机关会进行相应的处罚。



当晚,专项整治小组还在金沙角观瀑平台、风情港亲水平台,以及辖区主干道、公园广场、商业街区等区域,向市民发放《文明养犬倡议书》、关于不文明养犬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处罚标准的宣传册。



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有相关规定,不违法饲养畜禽、宠物,在城市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及时清除犬只的排泄物。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也有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关于不文明养犬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处罚标准


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第八项:不违法饲养畜禽、宠物,在城市携犬出户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及时清除犬只的排泄物。


(二)法律责任


1.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2.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八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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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公安鱼峰分局、综合南国今报相关报道值班编辑丨苏志翔
值班主任丨刘   山值班总编丨朱凌云
出品 | 南国今报全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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