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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湾事件结果公布:建设单位罚300万,环评单位罚320万,编制人员禁业5年、扣20分

环评资讯 2021-05-03


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深环罚字[2020]第003号(摘录)经调查,你单位编制的《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2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佰贰拾万圆整)。深环失决字[2020]第001号(摘录)经调查,你单位编制的《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你单位未对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也未按规定建立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完整档案。你单位因《报告书》存在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但未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10分。你单位对《报告书》的内容未进行审核把关,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3分。你单位未按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建立《报告书》的编制工作完整档案,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失信记分2分。以上合计对你单位失信记分15分


编制主持人,徐某
深环罚字[2020]第004号(摘录)经调查,你主持编制的《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禁止五年内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深环失决字[2020]第002号(摘录)你因《报告书》存在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禁止五年内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失信记分20分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港务管理局)

 

深环罚字[2020]第001号(摘录)2020年1月7日,你单位作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建设单位,与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以下简称航道事务中心)签订《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委托航道事务中心负责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的全部建设管理工作。航道事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并签订了《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服务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并经航道事务中心认可后,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交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南海所)承担,并由其全资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南海所签订《技术咨询合同》。2020年3月19日,你单位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3月25日,你单位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示时间延长的公告》,公示的中科院南海所编制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你单位在《报告书》公示过程中,未对公示《报告书》的内容进行审核,也未根据《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监督代建单位履行相关职责,对《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负有责任。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圆整)。


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
深环罚字[2020]第002号(摘录)2020年1月7日,你单位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签订《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约定由你单位履行建设单位职责,负责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包括环评等前期工作,并负责办理规划、施工、环保等所有工程建设报批报建审批手续。你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并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咨询委托合同》,委托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并经你单位认可后,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交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南海所)承担,并由其全资子公司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深圳有限公司与中科院南海所签订《技术咨询合同》。2020年3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公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众参与公告》。3月25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公示时间延长的公告》,公示的中科院南海所编制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等字样,部分抄袭了《湛江港30万吨级航道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包括代理建设单位。你单位作为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的代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但你单位在《报告书》公示过程中,未按照《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委托代建管理合同》约定充分履行责任,未对公示《报告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对《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2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万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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