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能否委托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作为技术评估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2018年9月6日
生态环境部发文(环办环评函[2018]954号),明确生态环境部门不能委托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承担技术评估工作,并应具备与技术评估任务匹配的技术队伍和技术能力等条件。
2020年4月20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工作规范(暂行)》,规定:技术评估单位是指能独立开展技术评估工作,配备一定数量环境保护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和具备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能力的全职人员,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开展技术评估工作的相应条件,依法在山西省内注册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咨询服务单位。从事技术评估的单位不得同时在山西省内从事环评编制工作,不得与被评审的环评编制单位及建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
关于第三方技术评估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环评函[2018]954号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环评文件委托第三方技术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18]1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技术评估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开展并承担相应费用,但对承担技术评估的技术机构尚未有进一步规定。 考虑到技术评估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应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财政部中央编办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等相关要求。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明确,“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不得申请环评资质。 为确保技术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机构不应具有环评资质,应避免与环评机构及建设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并具备与技术评估任务匹配的技术队伍和技术能力等条件。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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