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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名录增列的项目,现有企业是否要补办手续,看看法院怎么说

环评资讯 环评资讯 2021-05-02


我们先来看看2019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的一个案子(行政判决书(2018)粤03行终1402号)。

一、中医门诊项目未进行环评登记表备案,原深圳市南山环保水务局作出处罚
当事人(建设单位)于2006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开始在深圳市南山区经营中医门诊(看病、理疗、熬制中药)。2017年9月5日,南山环保水务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深圳市南山区经营的中医门诊项目未依法备案环评登记表,经调查核实后,于2017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一审法院维持南山环保水务局作出的处罚
法院认为,当事人经营的诊所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中第三十九类“卫生”第111中“20张床位以下的、中医门诊”的环评类别,应当自其2006年开展建设和经营前即依法主动申请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鉴于此,法院维持南山环保水务局作出的处罚。
当事人不服,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诉。

三、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法院认为,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明确将中医门诊列入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即使在此之前已批准设立,但仍在经营的中医诊所亦应当按照要求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谓法不溯及既往,是指对此之前没有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应认定违法行为,但对于该目录施行以后,仍在经营当中的相关主体,则应按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故南山环保水务局要求当事人对其开办的中医诊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无不当。另外,当事人开办的诊所在南山环保水务局查处时,尚处于经营中,即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因此不存在行政处罚的时效已届满的问题。
综上,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笔者认为,可能是由于法院专业知识的局限性,或者说是环评太专业,导致了这个判决存在一定的瑕疵。
一是法院并不了解环评的实际含义。根据环评法等有关规定,环评手续应该在项目建设前(报批报告书或表)、投产运营前(登记表备案)完成,管的是建设前和运营前,并不是无限持续的。如果是这样,在名录产生之前已存的企业,全部都得补办环评,完全背离了环评是一项预测的方法和制度的初心,这样明显是不合理,也是不具有操作性的。
二是就算按名录门诊本身就需要办理环评,南山环保水务局对当事人的处罚也已超过时效。根据环政法函[2018]31号有关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2006年开始经营至2017年,明显已超过两年的处罚时效,不应再予处罚。
三是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如果要适用新法,也应是要对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

同理,如果名录以前要求填报登记表备案的,企业已经按要求完成了备案,现在名录修订后要求报批报告书或表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是不需要重新补办环评的。例如汽修厂有喷漆房,2018年4月28日前做了登记表备案,2018年名录修订后,也是不需要补做报告表的,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确保相关污染物达标排放。

来源/百家号:环评那些事

整理/环评资讯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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