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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调查已完成备案,修复工程还需要办理环评?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02项,污染场地修复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目前,地块修复方案已经通过专家评审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下一步拟在污染场地内进行污染场地修复工程,请问是否还需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02项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再开展修复工程?A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该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应在开工前办理相关环评手续。
自从污染场地治理修复被纳入环评管理后,其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纳入环评,有一种纯属为环评而环评,重复评价的感觉。污染场地修复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是地下水修复,而地下污染是隐蔽和复杂的,土壤地下水修复方案会随着实施工作的推进而不断修改和完善,但环评是一次性的,两者的结合并不太适宜。
2020年5月29日,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取消了“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评类别,这是生态环境部第2次(第1次是2016年12月)在征求意见阶段取消“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评类别,这说明生态环境部以前及现在都有比较强烈的意愿取消该环评类别。当然,目前“取消”还处在征求意见阶段,第一次没有取消成功,不知道这一次又是否能成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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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环评分类名录》《环评审批程序规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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