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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环评要求设置多个废气排放口,建成后实际只需设置1个,能否核发排污许可证?
问
环评分析企业设置4个废气排放口,等效为1个排放口;现企业实际就设置一个排放口(相当于将4个排放口合并为一个),企业生产工艺和废气治理设施均与环评一致,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核发国家排污证?
答
您好,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如该项目未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进一步评估排气筒及总体项目变动情况,论证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重新环评,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按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如排污单位由于排气筒设置暂不符合核发条件,且适用于排污限期整改情形的,可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排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按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具体的有关事项,请进一步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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