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实施细则》,附报告编制提纲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和省自然资源厅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是指各设区的市政府组织相关区域管理机构,结合区域产业定位特点,开展的区域环境现状评估,具体建设项目环评可共享区域环境现状评估成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经济功能区(包括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自贸区、示范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各类区域。
第四条 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的责任分工:
(一)各设区的市政府应结合地方实际,按照应评尽评、客观合理、分步实施的原则,确定本市范围内开展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的范围,编制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方案,明确推进措施、进度目标、责任部门和人员。
(二)各类经济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是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的具体实施主体,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三)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相关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自行或委托有技术能力的单位,参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130—2019)、《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等技术导则中现状调查与评价要求,以及各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相关区域产业定位特点,对相关区域进行环境现状评估,高质量编制《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第六条 《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区域概况、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含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声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现有主要环境问题、结论等内容(参考提纲附后)。
第七条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数据主要来源:
(一)相关的国控、省控等监测断面(点位)水(含近岸海域)、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现状手工监测数据;
(二)区域内自动监测站常规监测的大气、水等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三)区域内近三年进行过且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环评的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
(四)相关产业园区开展的环境监测数据;
(五)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等。
第八条 现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数据不足时,需结合相关环境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664—201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200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等规范要求对区域环境空气、地表水(含近岸海域)、地下水、土壤等开展环境质量现状补充监测。区域环境现状评估监测布点应充分考虑区域规划、已入驻企业、建成区、未开发区域以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分布等。(公众号:环评资讯)
(一)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的要求,结合实际在区域及上下风向布置合适点位。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的要求,结合实际在区域上游对照断面和下游控制断面及周边海域分别布置合适监测断面。
(三)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的要求布置监测点位。对于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开发程度高、主导产业涉及医药、石化化工、印染、电镀、冶炼、皮革、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的区域,应适当增加监测点位;对于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开发程度低、主导产业污染较轻的区域,可适当减少监测点位。
第九条 《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及时报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由相关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将评估成果向社会公开;对存在重大缺陷,需进行修改并重新评审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书面说明理由退回《评估报告》。
第十条 对已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者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评价成果数据不超过三年的,可视为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评价成果超过三年的,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提出的监测计划重新监测,落实相关监测要求的,可视为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
第十一条 各相关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强化主体责任,及时主动公开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成果,推进评估成果落地。原则上三年内应至少编制一次《评估报告》,更新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成果,以确保相关数据在有效期内。同时,应每年汇总、更新各类例行监测、监督性监测及补充监测数据的内容,供入驻企业共享使用。若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发生重大不良变化,应及时重新编制《评估报告》,发布新的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成果。
第十二条 对于已完成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的区域,入驻建设项目环评的环境现状评价可直接引用已公开发布的区域环境现状评估成果;但对于有特殊要求或不满足技术导则要求的,应进行针对性补充监测。
第十三条 入驻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环评手续。对入驻相关区域、符合环境影响区域现状评估成果共享应用条件的建设项目,全省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环评时,不得要求重复开展区域环境现状评估已包含的现状监测。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的技术导则、技术规范或规定的,按新要求执行。
1.1背景介绍。介绍各类经济功能区背景、由来及发展历程。
1.2编制依据。列明评估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
1.3相关标准。列明评估所引用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1.4评估范围。区域空间范围。
2.1社会环境概况。介绍区域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地理位置、区域定位、主导产业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2.2自然环境概况。至少应包括地形地貌与水系特征、水文地质资源状况、气象气候情况、植物覆盖情况和土壤特征等。
3.1评价因子。评价因子应包括基本因子及特征因子。基本因子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臭氧等。特征因子指区域主导产业排放的基本因子以外的其他主要污染物。
3.2评价标准。国家相关环境质量标准。
3.3监测数据。针对用于评价的监测数据,给出监测点位名称、坐标、监测因子、监测时段、监测值及监测点位分布图等。应说明所引用监测数据的资料来源和有效性。
3.4评价内容与方法。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中现状评价要求开展。
3.5评价结论。给出评价因子是否满足相关评价标准要求的结论。结合超标因子、超标倍数,分析超标原因。
4.1评价因子。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中有关要求筛选评价因子。
4.2评价标准。国家相关环境质量标准。
4.3监测数据。针对用于评价的监测数据,给出监测点位名称、坐标、监测因子、监测时段、监测值及监测点位分布图等。应说明所引用监测数据的资料来源和有效性。
4.4评价内容与方法。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中现状评价要求开展。
4.5评价结论。给出评价因子是否满足相关评价标准要求的结论。结合超标因子、超标倍数,分析超标原因。
5.1评价因子。评价因子原则上分基本因子和特征因子。基本因子为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菌群等及背景值超标的因子,可根据区域地下水类型、污染源状况进行适当调整。特征因子为评价区域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其他主要污染物,可根据区域主导行业废水成分、物料成分、固废浸出液成分等确定。
5.2评价标准。国家相关环境质量标准。
5.3监测数据。针对用于评价的监测数据,给出监测点位名称、坐标、监测因子、监测时段、监测频次、监测值及监测点位分布图等。应说明所引用监测数据的资料来源和有效性,尽可能兼顾监测水井的区域均布性。
5.4评价内容与方法。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现状评价要求开展。
5.5评价结论。给出评价因子是否满足相关评价标准要求的结论。结合超标因子、超标倍数,分析超标原因。
6.1评价因子。评价因子原则上分基本因子和特征因子。基本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分别根据区域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选取。特征因子为区域主导行业产生的可能导致土壤污染的其他主要污染物。
6.2评价标准。国家相关环境质量标准。
6.3监测数据。针对用于评价的监测数据,给出监测点位名称、坐标、监测因子、监测时段、监测值及监测点位分布图等。应说明所引用监测数据的资料来源和有效性,尽可能兼顾区域所有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类型。
6.4评价内容与方法。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中现状评价要求开展。
6.5评价结论。给出评价因子是否满足相关评价标准要求的结论。结合超标因子、超标倍数,分析超标原因。
7.1评价因子。受一般噪声影响的区域,评价因子为等效连续A声级;受机场噪声影响的区域,评价因子为计权等效连续感觉噪声级。
7.2评价标准。国家相关环境质量标准。
7.3监测数据。针对用于评价的监测数据,给出监测点位名称、坐标、监测因子、监测时段、监测值及监测点位分布图等。应说明所引用监测数据的资料来源和有效性。
7.4评价内容与方法。对区域声环境质量进行评价。声环境质量评价方法采用比标法。
7.5评价结论。给出评价因子是否满足相关评价标准要求的结论。结合超标因子、超标倍数,分析超标原因。
8.1分析区域内固体废物产生量、利用处置方式、实际利用处置量、贮存量、贮存是否满足有关要求,并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
8.2分析区域内固体废物的利用处置措施和接纳能力,分析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是否匹配,是否满足有关要求,如不匹配或不满足要求,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9.1调查方法。生态调查以资料收集法为主,现场勘查为辅,原则上不开展样方调查等工作,具备条件的区域可利用遥感调查法,详细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19—2011)、《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等开展。资料收集应充分借鉴已有的资料进行,如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污染源调查、生态保护规划、规定、生态功能区划、生态敏感目标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生态调查材料。
9.2调查内容。调查区域内是否存在国家和省级保护物种、受保护的珍稀濒危物种、地方特有物种;调查区域内主要植被类型及分布情况、植被基本覆盖情况、生态保护红线、水土流失情况等;明确区域内有无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等,若有,说明类型、等级、分布、保护对象、功能区划以及保护要求。
9.3评价结论。结合调查现状概况,给出区域生态系统类型、主要植被类型、主要生态问题及原因分析等。
结合现场调查与资料搜集、环境现状评价结果等,综合分析区域内生态环境、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含污水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集中供热以及固废处置等)及运行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现状进行概括总结。对超标或接近评价限值要求的各评价因子,根据区域现有主要环境问题,结合环境管理要求,明确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超标原因,提出环境质量改善方面的建议。
1.区域地理位置图(必选)
2.监测点位分布图(必选)
3.生态保护红线位置关系图(必选)
4.地表水系图(必选)
5.区域主要环保基础设施分布图(必选)
6.区域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必选)
7.土壤类型图(可选)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可选)
9.土地利用现状图(可选)
10.其他图件(可选)
11.相关监测报告(可选)
12.其他证明材料(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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