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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 12年前,全国人大代表在环评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发言,精辟!
编者按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10月27日在京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并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高思想认识和执法意识,推动环评法进一步贯彻实施;健全规划环评制度,推动规划环评全面开展;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体系,切实提高环评能力等成为审议的焦点。本报特摘登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的精彩发言,以飨读者。(2008-10-29)
环评法关系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谢克昌
环评法是贯彻和执行科学发展观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之一,实际上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具体体现,并且会起到促进的作用。但在一些地区,地方政府对这部法律的现实和深远意义认识不到位。究其原因,这些地区一直在强调GDP增长、强调经济发展,而忽略了为什么会出现环境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能够得到彻底解决。因此,我认为这部法绝不简单的是一部环境方面的法律,而是涉及到政绩观的转变和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第二,环境影响评价依据什么标准来进行?标准不一,环评的结果就会不同。随着形势的变化和社会的进步,相关的环境标准日趋严格,环评的标准也要与时俱进。
第三,配套法规的问题。就全国来说,实施环评法是统一的,但是每个地方的情况不一样,如山西这样的煤炭能源大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十分严重,对于这样的地区应该有更严格、更刚性、执行力更强的配套法规作为支撑。
第四,后评估的问题。尽管环评法颁布以后对保护环境和生态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事后到底怎么样我们并不清楚,应该回过头去看一看,使这部法更加完善,更有效力,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不够。
第五,应该有一支专业的评估队伍,能够依靠法律,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去做评估工作。(公众号:环评资讯)
我们要针对这部法律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宣传力度不够、约束力不强,全过程监督不到位、环境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公众参与流于形式等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使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促使这部法律更加完善,能够得到全面实施。
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行环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乌日图
最近,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开展了“十一五”中期评估的工作,考察了几个省。从调查的情况看,我觉得“十一五”提出的节能环保的约束性指标完成的难度很大。分析其原因,还在于一些地方重发展轻环保,热衷于搞投资、上项目,不考虑节能环保的任务能不能完成。有的地区减排任务本来就很重,却还在违规上项目,盲目追逐GDP。这样一来,节能减排指标肯定不可能完成。所以,环评工作不仅要重视对每个建设项目的环评,还要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行评价。
尽快出台规划环评管理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符桂花
第二,制定环评报告的专家审查技术规范,完善专家审查程序和原则,建立专家审查意见负责制度、专家考核制度、专家组长考核制度、审查意见媒体公布制度,加强环评专家的培训,提高专家的政策水平、技术水平和审查水平。
第三,进一步研究完善环评公众参与的技术规范,促进建设单位、政府环评单位、专家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保障公民在环境决策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加强环评法实施全过程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黄跃金
有的委员提出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的建议,我觉得十分重要。现在法比较多,有的是相近的法,或者一个系统涉及到几个法,或者一项工作涉及到很多部门,能否在立法过程当中授权进行综合执法?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综合执法队伍发挥了很大作用,很多省、市都成立了综合执法队伍。食品安全、农业问题、环境问题也是这样,需要对执法力量进行资源整合,加强综合执法,以加大执法力度和加强全过程管理。
加强环评后续监管不容忽视
◆全国人大代表 黄细花
第一,要加强规划环评的力度,在适当的时候开展政策环评和决策环评。环境影响评价这一概念的提出,不仅仅针对的是项目环评,更重要的是对政策、决策或者法律的环评。如在国家政策出台和法律实施前,应就其对资源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对策,以减轻对环境的影响,这样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治理环境污染。如汽车尾气污染问题,如果等到汽车在路上冒黑烟造成污染了,环保部门再去处理和检查就太晚了,应该从源头、从决策,从汽车的标准、城市的规划、交通的规划等方面进行控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从源头防治污染。
把环评作为一项约束性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达列力汗·马米汗
第一,环保部门的体制问题。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国家环境保护部正式组建,并成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这样环评法的法律主体就清楚了。但是,现在省及省以下的环保部门还不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而是政府的直属部门,所以我建议环保部门从上到下的体制应该尽快理顺,这对于进一步贯彻环评法具有重大的意义。
第二,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非常重视,已经把节能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来进行安排和考核。我建议,国家能否考虑把环境影响评价也作为一项约束性工作来安排?这样,对全国各地而言,环境影响评价就不是可不可以做的事,而是必须要做的工作。
由中立机构聘请专业公司来做环评
◆全国人大代表 蔡素玉
所以,我认为环评最好的做法是效仿欧洲。像在荷兰,环境评估的费用也是由项目发起人出的,但费用要交给一个中立的单位,比如环保部门,或者由社会人士组成的中立机构,由这个机构负责聘请专业的顾问公司来做环境评价工作。这个公司在做环评的时候,它是向政府机构或者中立机构负责,而不是向雇佣他们的项目发起人负责,这样做出来的环境评价报告会比较中立,没有偏颇,公信力也会较强。如果有人对这个项目会不会影响环境产生了争议,可以去看环评报告。环评本来是一个非常好的机制,可以使大家减少争论,但是如果是由项目发起人来做的话,就减少了它的公信力。因此,我建议今后修改环评法时,应改由中立机构聘请环评公司来做环评。
环评要与地区整体规划很好结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林强
在规划不变的前提下,对具体项目进行环评也比较容易实现。如在某一个特定区域,允许上马一些有一定污染的项目,这些项目只要有配套的环保措施,就可以在当地发展,因为这些地区在进行规划的时候就已经考虑到了相关的问题,而不是把这些项目放到不该放的地方之后再考虑环评。我们在执法检查中,要强调进一步健全规划环评制度,推动规划环评全面开展。我认为推动规划环评全面开展至关重要,而且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持续抓下去。
启动重点地区和流域规划环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杨邦杰
我提几点建议:
建立统一的环评考核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 周家贵
抓环评要重视总量控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汪恕诚
比如我们要评价一个化肥厂、造纸厂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他们排放了多少污水?如果他们排放的污水是达标的,属于达标排放,那么这个项目就成立了。结果我们发现,在某些流域,所有批准的项目在环保上都是达标的,但是这条河的污染却越来越严重。这说明每个项目的排放标准已经符合国家要求,但是总量没有控制住,结果污染越来越严重。一句话说,我认为现在的环评容易局限于环评报告本身,就事论事,这个工厂要征多少地,砍多少树林,排放多少污水等,但是这样是远远不够的,一定要和区域的总量指标、整个国家的总量指标挂起钩来,才能解决大问题。
比如我们要解决长江污染的问题,要把长江划分成若干生态功能区,每个功能区设定不同的水质标准,然后计算每年排污的总量是多少,批准的任何项目都应是在总量得到控制的前提下。超过总量,再好的项目一律不能批。如何才能不突破总量?就是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腾出指标给其他低污染、低能耗的企业发展,但是这种指标的转让应该是有偿的,要有成本价。要建大的电厂,就要关闭小电厂,要买这个指标,必须算关闭的成本是多少。这样一来,所谓的生态转换、生态交易就形成了,生态补偿的问题也就出现了。
对环评来讲,现在的倾向是就项目论项目的办法,比如修个水电站,要征多少地、淹没多少土地、恢复多少耕地面积;在生产过程当中,沙石料要进行清洗,对下游造成多少污染,这些问题都要考虑。其实更重要的是这个水电站对整个流域生态的影响,这个问题要摆在第一位,而且对这些影响还要量化考量,不能简单地定性不定量。因此,抓环境问题要有总量的概念,对每个企业、每个项目都要有一个定额的概念。如果总量控制工作做不好,那么环保永远搞不好。要把总量控制住,一定要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只有这样才能把环保工作真正做好。
我们的环评工作,更重要的是要抓好战略环评,大力推动流域环评、区域环评,而这个流域环评、区域环评是全国环境规划的一部分,这些工作都落实了,我们的环保工作才能真正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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