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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分局为行政执法主体

环评资讯 2021-05-02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公告〔2020〕4号

问:什么是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问:公布所属分局行政执法主体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青执监〔2019〕1号)的有关要求,经审核确认,并报市司法局备案,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所属分局为行政执法主体(公众号:环评资讯)
《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青执监〔2019〕1号)规定“中央、省、市垂直管理机构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自行确认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问:此次公布的所属分局为行政执法主体,涉及哪些分局?
答:此次公布的所属分局为行政执法主体,具体包括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南分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市北分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李沧分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黄岛(西海岸新区)分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胶州分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莱西分局、青岛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上述分局均为法定行政机关。
来源:青岛政务网
参考阅读:法院说 | 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处罚,属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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