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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向内蒙古天皓公司,韩勇、初元红公告送达处理告知函

环评资讯 2021-05-02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向内蒙古天皓环境评价有限责任公司,韩勇、初元红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函的公告


内蒙古天皓环境评价有限责任公司,韩勇、初元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我厅组织开展了江苏省2020年第一、二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发现由你(公司)编制的《昆山市陆家镇恒彬模具厂刀模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对你(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5分。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信用管理对象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向其告知查明的事实、记分情况以及相关依据。信用管理对象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要求。我厅根据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上你(公司)登记的地址信息,向你(公司)邮寄了已查明的有关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理意见,但因地址信息有误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快件无法送达,现通过本公告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理事先告知函(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对上述事实和拟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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