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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印发《环评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技术评估15日、审批5日!

环评资讯 2021-05-02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粤环发〔201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第三条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2份[正文、附件、公众参与(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除外)],电子版1份;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视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需要技术评估的,应当在受理时将技术评估所需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六条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在其政府公众网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公示期为十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审  查

第七条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主要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等方面。其中,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集体审议。

第九条  对位于环境敏感区、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可以通过举行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专家、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对公众反馈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召集有关专家和部门对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进行专题咨询、论证。

第十条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在其政府公众网公示拟审批意见,公示期为五日,国家规定须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批  准

第十一条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建设项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不予以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后,定期在其政府公众网公示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国家规定需保密的除外。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敏感点有无变化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三个方面对环评文件进行重新审核。若均未发生变化,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重新审核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期  限

第十五条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为5日内。如需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六条  需进行公示、公告、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15日内完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八条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含各直属分局。

第十九条  本程序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执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按告知承诺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等规定,我单位(已委托                  )编制完成《                                  》(以下简称“该环评文件”),该环评文件已经我单位审阅,其内容真实,现将该环评文件报你局,请予审批。我单位与评价单位有以下承诺:

我们共同承诺对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内容、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相关监测数据、公众参与调查结果)真实性负责;如违反上述事项,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等致使该环评文件失实,我们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我们向你局提交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全本,该环评文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等内容,同意按相关规定对该环评文件予以公开。

我单位全权委托       同志(身份证号码:                 )办理该环评文件的报批手续。


建设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编制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联系人及电话:                     )
关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政策解读  日前,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审议通过了部门规章《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为推进政务公开,便于全社会更好地理解《规定》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的出台背景、适用对象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  2019年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明确了建设项目受理、审批程序及时限。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制定《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有助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规定》适用的对象  《规定》适用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三、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批准、期限、附则,共六章二十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规定》制定的目的、依据以及适用范围。适用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第二章是申请与受理,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与受理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及途径。  第三章是审查,阐明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程序及要求,规定在政府公众网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意见。  第四章是批准,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程序和要求。  第五章是期限,规定了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时限为5日内办结,需进行公示、公告、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15日内完成。  第六章是附则,明确相关期限以工作日计算,实施时间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及5年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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