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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印发《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修订版)》

环评资讯 2021-05-02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修订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防控环境监管执法风险,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环境行政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修订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实施标准自2020年11月13日起施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2日


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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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此次编制《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修订版)的背景和必要性?

1.202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法律责任,大幅提高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对违反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强化处罚到人,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实施双罚制,同时还补充规定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331号令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调高了对未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处罚额度。《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下称《第六版实施标准》)所涵盖的违法行为、量罚细则已无法满足当前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亟待修订。
3.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删除了部分条款并相应调整了条款顺序,《第六版实施标准》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条款及处罚依据序号均有所改变,要相应地需进行修改。
4.根据政府绩效评估中法治政府建设考评要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制定、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和适用已经纳入我市法治政府考评范围,有必要及时修改、规范适用。
5.根据全市生态环境局部门在环境行政处罚工作中的反馈意见,我局认真研究并总结《第六版实施标准》与执法实践工作中存在的差异之处,进一步修订了其他章节内容。
二、此次编制《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修订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合法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合理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危害后果等相关因素,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 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环境 守法。
3.科学原则。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将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细化裁量标准,压缩裁量空间,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精准执法提供有力支撑。
4.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修订版)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全面修改第四章《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的条款序号
根据2020年8月26日修改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对《第六版实施标准》第四章涉及噪声污染防治处罚的违法行为的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的顺序编号进行了修改。
(二)全面修订第十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根据202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第六版实施标准》第十四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了全面修订,共计31小节,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新增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等9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二是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21项加重处罚力度的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予以调整(§14.7包括新增的“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罚,以及加重处罚力度的“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罚);三是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等2项违法行为的表述予以修改;四是删除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等4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
(三)修改第十五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结合我市在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执法经验,完善第十五章相关违法行为的违反条款,一是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环评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违反条款;二是修改“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条款,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环评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环评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四)新增第二十八章《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根据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新增“未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正本悬挂于主要办公场所或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售污染物排放许可证”2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整改情况”“配合调查情况”“违法程度”等裁量因子合理设置处罚幅度,予以细化。
(五)修改完善实施吊销排污许可证、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停产整治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裁量标准。
一是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与我局签订的《委托实施协议》,在第十九章新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造成辐射事故、吊销许可证的裁量标准。
二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完善第二十章按日连续处罚裁量标准。新增第18项“违反规定排放固体废物”的按日连续处罚裁量标准,调整第19项“违反规定排放固体废物”的违反条款及处罚依据;根据《第六版实施标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新增第8项“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未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擅自将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违法行为按日连续处罚裁量标准,修改第14项“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要求的工业废水”、第16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行为的表述;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删除第21项“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违法行为的按日连续处罚裁量标准。(公众号:环评资讯)
三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第二十一章新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限产停产、责令关闭的裁量标准。新增限制生产裁量标准2项、新增停产整治裁量标准2项、新增责令停业关闭裁量标准27项。
四、关于《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修订版)编制内容的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如何?
在《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六版)(修订版)》的修订过程中,通过局内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以及召开专题协调会的形式,向各区管理局、局内各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局内征求意见情况。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9月3日,我局向各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及机关各处(室)征求意见,共征集意见20条,采纳16条,部分采纳2条,解释1条,不采纳1条。
(二)网上征求意见情况。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3日,我局将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网上公示,向公众征求意见,共征集意见2条,采纳2条。
(三)协调会征求意见情况。2020年10月15日,由岸标副局长主持召开专题协调会,各单位均反馈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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