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建设项目的总投资额,应该如何认定
处罚扩建项目投资额时如何认定
2020年11月16日
问
已通过审批和验收的服装洗水项目企业使用原有锅炉、洗水机、烘干机等设备,采用在洗水机中投加染料和助剂的方式,擅自增设扩建了服装染整项目,在处罚该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时,对该项目的投资额应如何认定?只处罚该企业因扩建染整项目而必须增加购买染料和助剂等少量投资,还是因为该染整项目必须使用到原有的锅炉、洗水机、烘干机等设备,所以这些生产设备的价值也应算属于扩建项目的投资额?
答
您好,对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认定问题,生态环境部已在《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9〕338号)等作出规定或解释。具体内容可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查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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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法规函〔2019〕338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若干问题的请示》(豫环〔2019〕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函复如下。
一、关于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
建设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按一个建设项目进行核准、备案,但实际中分期建设的,对项目开工前已取得核准、备案文件,且核准、备案文件中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分期建设的,可以依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以当期工程总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对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未明确该项目是分期建设的,应当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
二、关于已经基本建成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
建设项目基本建成但未全部建成,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属于仍处于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第五条、第六条,认定其总投资额。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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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政法〔2018〕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二条,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生态环境执法中作为处罚基准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实行审批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可以根据与该建设项目所处进度对应的有关审批文件中的投资匡算、投资估算或者投资概算认定总投资额。
二、对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取得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的,可以根据该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确定的投资规模认定总投资额。
三、对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认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其总投资额:
(一)备案的项目总投资额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的;
(二)未经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
地方有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探索采取要求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出具证明文件、第三方询价等方式对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认定。
五、对正在建设过程中的建设项目,不能根据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投资额认定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六、对已经全部建成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能够证明项目实际投资额与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的,根据该建设项目实际全部投资额认定总投资额。
地方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者有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反映。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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