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上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沪府办〔2017〕37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污普组发〔2018〕1号)要求,开展上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统筹谋划、精心组织、大力宣传、狠抓落实,在各部门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经广大普查人员的艰苦工作以及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全面完成了各项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等情况,建立了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普查对象数量43160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36841个、农业源(畜禽规模养殖场)161个、生活源3827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322个(含1个协同处置单位),及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10个。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08万吨,氨氮1.09万吨,总氮3.52万吨,总磷0.15万吨,动植物油869.76吨,石油类135.46吨,挥发酚0.72吨,氰化物1.55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1.09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45万吨,氮氧化物22.19万吨,颗粒物2.6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5.41万吨。
排入长江流域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22万吨,氨氮1.02万吨,总氮3.20万吨,总磷0.14万吨,动植物油837.09吨,石油类80.94吨,挥发酚0.21吨,氰化物0.34吨,重金属0.84吨。
上海市整体属于国家重点区域长三角地区,所有大气污染物均排入该重点区域。
工业源普查对象36841个。
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6272个、通用设备制造业5545个、专用设备制造业3150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全市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41%。
工业源废水处理设施3778套,设计处理能力754.64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12.35亿立方米。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287.71吨,氨氮591.67吨,总氮2966.17吨,总磷92.75吨,石油类135.46吨,挥发酚0.72吨,氰化物1.55吨,重金属0.99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459.76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450.26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949.6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47%。
氨氮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25.08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88.39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55.4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45%。
总氮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500.37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87.19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60.39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45%。
总磷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6.10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1.98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0.5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42%。
石油类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37.32吨,金属制品业29.18吨,通用设备制造业21.4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65%。
挥发酚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432.63千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42.61千克,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70.48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90%。
氰化物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271.05千克,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183.82千克,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40.63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96%。
重金属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303.80千克,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161.90千克,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36.78千克。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60%。
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26716套。其中:脱硫设施256套,脱硝设施463套,除尘设施16455套,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9542套。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35万吨,氮氧化物4.36万吨,颗粒物1.82万吨,挥发性有机物8.77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66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35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1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85%。
氮氧化物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2.17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0.82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46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79%。
颗粒物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75万吨,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25万吨,金属制品业0.16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64%。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居前3位的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3.13万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85万吨,橡胶和塑料制品业0.81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55%。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789.19万吨,综合利用量1680.78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3.81万吨),处置量108.01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0.36万吨),本年贮存量4.58万吨。
2、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量112.41万吨,上年末实际贮存量2.12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111.06万吨,本年末累积贮存量3.47万吨。
涉及种植业的区9个,水产养殖业的区9个,畜禽养殖业的区7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161个。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705.64吨,氨氮382.94吨,总氮2490.50吨,总磷319.25吨。
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250.64吨,总氮1880.44吨,总磷222.29吨。
秸秆产生量79.04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58.93万吨,秸秆利用量58.83万吨。
地膜使用量2585吨,地膜累积残留量10.30吨。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359.95吨,氨氮68.66吨,总氮386.73吨,总磷62.18吨。其中:
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494.42吨,氨氮63.85吨,总氮342.05吨,总磷50.02吨。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345.69吨,氨氮63.63吨,总氮223.33吨,总磷34.78吨。
生活源普查对象3827个。其中:行政村758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2243个,储油库15个,加油站811个。
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7.19万吨,氨氮0.96万吨,总氮2.92万吨,总磷0.11万吨,动植物油869.76吨。其中:
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33万吨,氨氮0.85万吨,总氮2.69万吨,总磷930.08吨,动植物油343.51吨。
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86万吨,氨氮0.12万吨,总氮0.23万吨,总磷150.31吨,动植物油526.25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0.10万吨,氮氧化物0.34万吨,颗粒物0.5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3.33万吨。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2322个。其中: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282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5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25个(含1个协同处置单位)。
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853.45吨,氨氮258.99吨,总氮493.72吨,总磷8.59吨,重金属89.31千克。
垃圾焚烧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2.88吨,氮氧化物258.20吨,颗粒物7.54吨。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2282个,污水年实际处理量26.44亿立方米。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49个,处理污水26.08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个,处理污水0.13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2232个,处理污水0.24亿立方米。
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66.91万吨,氨氮5.10万吨,总氮4.45万吨,总磷0.86万吨,动植物油2.63万吨。
干污泥产生量34.43万吨,处置量34.43万吨。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5个,垃圾处理量929.19万吨。其中:填埋521.68万吨,焚烧390.51万吨,其他方式处理17.00万吨。
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25个(含1个协同处置单位),其中1个单位具备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危险废物设计处置利用能力83.15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55.18万吨。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34.68万吨,处置医疗废物4.20万吨,处置其他危险废物110.00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16.29万吨。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360.18万辆,工程机械保有量11.80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86.38万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1.06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76.04万次。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7.46万吨,颗粒物0.2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3.31万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4.01万吨,颗粒物0.17万吨,挥发性有机物2.70万吨。
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3.45万吨,颗粒物0.10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61万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2.55万吨,颗粒物691.15吨,挥发性有机物5437.67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1255.50吨,颗粒物73.09吨,挥发性有机物169.17吨。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571.72吨,颗粒物21.33吨,挥发性有机物31.15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7162.59吨,颗粒物235.71吨,挥发性有机物456.22吨。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
畜禽规模养殖场:是指饲养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养殖单元,包括:生猪全年出栏量≥50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100头、肉牛全年出栏量≥5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20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10000羽的养殖单元。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非道路移动源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铁路内燃机车和民航飞机。
协同处置单位:同属于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工业源,在统计全市普查对象数量时不重复计算。
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包括市级行政单位和填报农业源表单的区级行政单位。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
上海市无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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