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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水纳管经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8〕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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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办政法函〔2018〕122号
关于废水纳管经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行为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企业废水超标排放但纳管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甬环〔2017〕10号)收悉。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城镇排水设施违法排放污水行为的监管,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函复如下: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对只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工作联系,完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1月22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