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布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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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市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及市有关部门、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和广大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下,现已完成了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市普查对象数量96026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95364个,畜禽规模养殖场14个,生活源537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102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9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市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4005.22吨,氨氮6379.93吨,总氮16292.88吨,总磷690.06吨。
2017年,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654.72吨,氮氧化物119036.70吨,颗粒物7563.01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83575.28吨。
二、工业源
(一)水污染物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2811.29吨,氨氮220.48吨,总氮1367.78吨,总磷27.62吨。
(二)大气污染物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201.88吨,氮氧化物6124.54吨,颗粒物5457.99吨,挥发性有机物46612.88吨。
(三)工业固体废物
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89.57万吨,综合利用量175.05万吨,处置量14.39万吨,本年贮存量0.14万吨。
三、农业源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4.16吨,氨氮22.53吨,总氮174.70吨,总磷21.71吨。
(一)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18.84吨,总氮156.11吨,总磷17.91吨。
(二)畜禽及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14.16吨,氨氮3.70吨,总氮18.59吨,总磷3.80吨。
四、生活源
(一)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0608.12吨,氨氮6109.25吨,总氮14692.60吨,总磷639.45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0292.30吨,氨氮6080.93吨,总氮14642.73吨,总磷635.59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15.82吨,氨氮28.32吨,总氮49.87吨,总磷3.85吨。
(二)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435.37吨,氮氧化物962.58吨,颗粒物637.90吨,挥发性有机物14558.72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471.66吨,氨氮27.67吨,总氮57.80吨,总磷1.28吨。
2017年,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7.47吨,氮氧化物61.24吨,颗粒物7.10吨。
(一)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162389.23万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处理污水102.20万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13687.81万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17.62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423665.90吨,氨氮35079.92吨,总氮34842.30吨,总磷6912.94吨。
(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垃圾处理量606.40万吨,其中:填埋340.41万吨,焚烧244.14万吨,其他方式处理21.85万吨。
(三)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处置利用危险废物43.14万吨。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30.81万吨、医疗废物1.41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10.91万吨。
六、移动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11888.35吨,颗粒物1460.02吨,挥发性有机物22403.67吨。
(一)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98737.34吨,颗粒物1042.15吨,挥发性有机物20279.58吨。
(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3151.01吨,颗粒物417.87吨,挥发性有机物2124.09吨。
深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2日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