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通报2020年度环评编制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 抽查15家,9家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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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0年度环评编制单位现场检查情况的通报
青环发〔2021〕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要求,我局对2020年度在青环评编制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本次共抽查15家环评编制单位,其中9家环评编制单位存在问题,包括未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未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编制主持人未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或未加强统筹协调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规定,对青岛洁瑞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青岛云中立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青岛中尚源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省怡嘉晟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皓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嘉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三资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9家环评编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失信记分情况记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的诚信档案,以及“青岛市环评单位、环评工程师基础信息及信用情况查询系统”。
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相关要求
(一)受到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的环评编制单位要立即改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完善内部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二)其他环评编制单位要引以为戒,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落实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编制主持人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等要求,强化自身能力水平,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9日
2020年度环评编制单位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
序号 | 环评编制单位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环评单位现场检查存在的问题 | 处理意见 | 处理依据 |
1 | 青岛洁瑞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91370282661270059T) | 1.编制人员从业单位变更或调离从业岗位,未及时变更基本情况信息。 2.编制主持人未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或未加强统筹协调。 | 通报批评并合计失信记分5分 | 《监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以及《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
2 | 青岛云中立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91370202MA3DRBTX68) | 1.未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 2.未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 | 通报批评并合计失信记分5分 | 《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以及《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3 | 山东省怡嘉晟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370281MA3PK78Q7U) | 1.未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 2.编制主持人未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或未加强统筹协调。 | 通报批评并合计失信记分5分 | 《监管办法》第十三条以及《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4 | 青岛中尚源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91370203MA3QR1MX6E) | 1.未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未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 2.未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 | 通报批评并合计失信记分5分 | 《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以及《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5 | 青岛皓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91370282MA3N35AM7M) | 未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 | 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3分 | 《监管办法》第十三条以及《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6 | 青岛嘉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370203MA3Q5PHH9Q) | 未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未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 | 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3分 | 《监管办法》第十三条以及《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7 | 青岛绿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370203MA3M17648F) | 未建立和实施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未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 | 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3分 | 《监管办法》第十三条以及《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8 | 青岛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1370211682596189M) | 未在现场踏勘、现状监测、数据资料收集、环境影响预测等环节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审核阶段形成可追溯的质量管理机制。 | 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3分 | 《监管办法》第十三条以及《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9 | 青岛三资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3702130864633981) | 除《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外,未按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开管理规定》在信用平台及时变更本单位相关情况信息,或者提交的本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 通报批评并失信记分2分 | 《监管办法》第十一条以及《记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