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实施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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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广东省启动“百日攻坚”和“百日冲刺”行动,对全省涉 VOCs 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实施销号式综合整治和帮扶指导,规范 VOCs 排放管理行为,提高企业 VOCs 废气的收集和治理效率,减少 VOCs 排放,最终实现了 PM2.5和臭氧协同下降,全年 O3-8h 均值第 90 百分位数平均为 138 mg/m3, 较 2019 年下降 12.7%,助力 2020 年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
VOCs是臭氧形成的重要前体物之一
近年来,广东省环境空气臭氧浓度呈现高位震荡趋势,作为全省大气首要污染物出现的比例由2015年的40.5%上升到2020年的 68.7%,已成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的最重要因素。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大气中臭氧形成的重要前体物之一。目前,广东省VOCs 排放总量仍然较大,高温、低湿、强辐射和低风速等不利气象条件是推高臭氧污染的外因,容易造成持续几天甚至十几天的臭氧污染过程。
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难以有效监管
控制工业源 VOCs 排放是降低环境空气臭氧浓度的有效手段。工业企业 VOCs 排放包括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两种形式,当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严重时,不仅无法有效处理有机废气,实现 VOCs 减排目标,而且造成有组织废气中 VOCs 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偏低,无法形成有效监督管理。
现标准无法有效控制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
然而,目前涉 VOCs 排放的控制标准仅有《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5-2010 )、《集装箱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 44/1837-2016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6 2010 ) 和《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7-2010) 等标准。上述标准主要是针对有组织排放废气和厂界无组织排放,无法对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进行有效控制。
因此,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统一 VOCs 无组织排放管理目标,有助于提高工业企业的 VOCs 排放控制管理能力和管理效率,是十分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