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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 2018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才送达,是否有效?
加关注的都是帅哥美女(>Д<)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问题
2021-05-12
问:某环境保护局2018年2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4月才送达至当事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仍有效?行政相对人是否仍处于复议或者诉讼权利救济期限内?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律文书送达做了详细规定。是否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以适格的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判定为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