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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大气函〔2016〕172号)

环评资讯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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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大气函〔2016〕17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对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6〕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新建锅炉,必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限值要求。

  二、对于在用锅炉,考虑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污染物排放限值较过去已明显加严,且随着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深入开展,燃煤小锅炉的数量将大规模压减。因此,对于在用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的情形,仍应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8月22日

  抄送: 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来源:生态环境部
编辑:环评资讯编辑小组(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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