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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

环评资讯 20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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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服务,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放管服”改革。近年来,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超过96%的生猪养殖项目(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项目)在线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需办理环评审批。针对当前生猪生产形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创新环评管理思路,进一步深化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相关要求,精准发力,推动生猪养殖项目尽快落地。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推进粪污资源化利用,持续推动生猪养殖绿色发展,共同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

  二、开展生猪养殖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探索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报送环评审批部门。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要件后,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时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统筹做好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服务和指导。各地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加强服务和指导,形成政策合力。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提前介入,指导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的衔接,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得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且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不宜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落实粪污资源化利用措施,推进粪肥养分平衡管理。完善粪污肥料化标准体系,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促进科学合理施用。

  四、强化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生猪养殖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不得占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开发的区域。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根据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科学确定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选址以及规划控制的依据。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新(改、扩)建生猪养殖项目,应同步建设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实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还田土地。粪污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应明确污染处理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达标排放。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生猪养殖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监督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对在告知承诺书中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企业纳入相关诚信体系。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减少现场执法监管频次。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违法情节轻微并主动纠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法依规做好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华东督察局、华南督察局、西北督察局、西南督察局、东北督察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松辽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来源:生态环境部
编辑:环评资讯编辑小组(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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