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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环办便函〔2021〕465号 )

环评资讯 20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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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开展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环办便函〔2021〕465号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范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开展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指定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2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评司 潘英姿、张云珂

  电话:(010)65646213,65646178

  邮箱:mee.permit@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0月17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1



关于开展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试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范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实现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特殊时段是指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时段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段。我部拟组织开展试点,将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载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排污许可证开展特殊时段执法检查,加强对违反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
二、完善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将排污单位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一栏进行规定,载明“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如有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要求的,还应载明“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审批部门应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排污单位特殊时段台账记录内容、提交特殊时段执行报告的时间要求。
对于排污许可证未规定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的,或者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应依法组织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域生态环境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进一步细化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并载入排污许可证。 
三、落实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
排污单位要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特殊时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纳入管控的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在特殊时段对应期间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具体见附1)。按时提交特殊时段执行报告,报告特殊时段对应期间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于排污许可证规定日许可排放量限值的,还应报告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具体见附2)。其中,大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方法进行核算。 
四、做好组织保障 
(一)组织变更排污许可证
2021年12月31日前,审批部门对需要进行排污许可证变更的,依法完成特殊时段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变更,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将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督促排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合理制定生产计划,落实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 
(二)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
自2022年1月开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开展特殊时段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管,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落实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的情况,核查排污单位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特殊时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和编制特殊时段执行报告。对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在特殊时段限制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处罚,并曝光典型案例。


附件 2 




《关于开展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试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度在固定源管理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规范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规定,有效落实排污单位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管控要求,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 
(一)背景与必要性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全部排污单位均应将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实施管理。根据当前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核定方法是按照排污单位前一年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月)均值及特殊时段限产比例进行测算,基本满足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特殊时段管控要求。经梳理,目前部分已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并未载明特殊时段减排措施和排放控制要求,亟需进一步规范特殊时段排污许可证管理,强化特殊时段排污许可证后监管。
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重点区域已经完成工业行业的绩效分级,并每年向生态环境部上报应急减排清单。因此,有条件率先选取部分地区实施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试点。 
(二)起草过程 
2021 年 4 月,生态环境部组织规划院、评估中心成立编制组,整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研究提出技术问题,编制起草文件。
2021 年 5 月,编制组全面梳理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减排措施,完成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中特殊时段规定载明情况的汇总,提出以压实减排比例、落实“一厂一策”为目标,完成将特殊时段减排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的方法及相关要求。期间,先后五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 
2021 年 9 月,征求了部内相关司局及部分地区意见,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原则与思路 
(一)编制原则 
《通知》按照分类管理、试点先行、突出监管的原则,围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及国家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等,提出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和证后监管要求。现阶段以开展试点为重点,将特殊时段减排措施明确载入排污许可证,落实污染物排放要求,建立特殊时段环境管理台账和执行报告制度,加强特殊时段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待本次试点工作实施后,将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评估,据此持续完善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加快提升排污许可证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基本思路 
 本次试点将特殊时段管控生产线和设施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并明确对应的污染物排放要求。针对减排要求,通过检查管控生产线和设施实际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量限值进行监管执法。除减排要求以外,还针对特殊时段环境管理台帐记录和执行报告提出要求,支撑特殊时段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执法检查。 公众号:环评资讯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包括工作目标和要求,第二、三、四部分分别从完善特殊时段污染物排放要求、落实特殊时段环境管理责任、做好组织保障等提出规范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的具体要求,第五部分是附件,包括特殊时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参考表和执行报告编制参考表,为特殊时段排污许可管理提供支持。

来源:生态环境部
编辑:环评资讯编辑小组(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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