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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女孩跳河溺亡,在场民警该担责吗?律师解读来了

新闻导读


12月4日,一则女孩投河自杀的视频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在场警察因没有第一时间下水抢救,被卷入了舆论的旋涡。有不少网友认为,警方对于该女子有救助义务,但现场的警察却并未尽到救助职责,因此,警方需要对该女子的死亡负相应责任。


  • 面对自杀女孩,在场民警是否有法定救助义务?

  • 尽到救助义务的标准是什么?

  • 女孩身亡,警察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记者带着这些问题采访了律师



事件回顾:17岁女孩投河轻生 民警救援被指不给力

网传视频显示,女孩一开始站在河水中较浅的位置,水平面没至其小腿肚左右,民警则在岸边试图对她进行规劝,背对着民警的女孩在一瞬间迅速回头,旋即跳入了深水区。随后,现场民警虽然尝试手拉手组成“人链”对落水女孩进行营救,但未能成功,最后女孩被他人打捞上岸,但却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据知情人表示,由于事发突然,现场的民警和辅警们并没有携带救援装备,巡逻车赶到后才带来了绳索。


冰冷的河水就这样带走了一条年轻的生命,而没有立即跳河救人的民警则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有人认为,民警救援不利最终导致了这起悲剧,也有网友表示,在场民警可能是因为水性不好,情势紧急的状况下,贸然下水只会引起更大的混乱。


警方回应:涉事民辅警并非“见死不救” 将根椐调查结果依法处理

面对沸沸扬扬的舆情,特别是广大网友的质疑,当地派出所向媒体解释,事发现场水深四到五米,岸上是十分陡峭的闸口,往前走一步就是一个水泥斜坡平台,站在平台上水深只能没及脚踝,平台外便是深水区。


结合视频画面,溺水女孩一开始站立的位置应该就是河边的水泥斜坡平台。雷阳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出警的工作人员虽然都不会游泳,但是都脱了衣服准备营救,网上所说警察怕水冷不敢下水完全是子虚乌有。此外,该工作人员还否认了本次溺水事件影响了聂警官升职的说法,他表示:“聂所长是刚刚从乡下调到我们所,不涉及升职问题,昨天刚好他值班就碰到这个情况。”


事发当日晚,当地警方通报,针对网友反映的民警、辅警在施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望江县公安局第一时间成立调查组,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椐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观点一:

警察对溺水者有法定救助义务


安徽望江女子溺水事件发生后,人们在惋惜花季生命凋零之余,也产生了一些争论的声音。那么遇到类似的公民生命处于危机状态的情况时,法律对在场警察的救助义务是怎样规定的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常见的法律义务有两种,一种是约定义务,比如合同义务,一种是法定义务,即基于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的义务。”四川坤弘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中接受记者采访表示,在此次溺水事件中,在场警察有对溺水女子进行救助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在本案中,溺水女子长时间立于水中最后跳水,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危难之中的情形,在场警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需要对其进行救助。”陈华中说。


观点二:

不宜以死亡结果评判是否尽责


救援视频在网上发酵后,网友们对在场警察是否善尽了自身的救助义务产生了争论。批评者认为,在场警察未能成功救助溺水女子,或许存在失职行为;也有人认为,虽然警察尽力救助但未能成功,已经尽职履行了救助义务。


“在本次溺水事件中,我们不能也不宜以溺水女子死亡结果来评判警察是否尽职尽责。”陈华中告诉记者,法律虽然规定了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处于危难情形时应当立即救助,但法律并没有也没有办法具体规定遇到何种危难、应当在何时间内、采取何种措施等进行救助。因为可能发生的危险种类繁多、情况纷繁复杂,法律法规无法对所有情况进行完整归纳或预判。所以,对于安徽女子溺水事件中参与救助的警察是否尽到救助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标准可以参考,但可以从警察出警速度、救助时间、施救方式等方面予以考量。


观点三:

民警所属公安机关应该承担行政责任


多数批评者认为,民警在接到“女子欲投河自尽”的报警后,却未携带专业救援设备,亦不具备水中救人的能力,最终造成女子溺亡,民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陈华中认为,民警处警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无论本次事件中民警处置是否妥当,其法律后果均属于民警所在的公安机关,而不是民警个人。如果民警的救援行为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则需要根据过错大小、因果关系等综合判断,民警所属公安机关则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而对于民警个人而言,则可能会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务员法》等及其他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相关规定,受到相应的处罚,比如警告、记过,甚至撤职等。


“虽然有报道说民警未携带专业救援设备,不具备水中救人能力,认为民警的救援行为不够专业。但是,我们毕竟只是旁观者身份,是什么原因导致的使民警显得不够专业,我们尚不得知。”


面对网络争议,陈华中律师呼吁在未全面了解的情况下,旁观者不宜对其救援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评判、认定,“请广大群众继续相信我们的人民警察,不要以点概面,他们依然是我们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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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诗柯 见习记者 王晗阳 刘文慧

编辑:葛泓雨

审核:王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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