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院对9岁女孩限制高消费是否合法? 律师:“可以,但没必要”


近日,一则“男子杀妻留下55万债务,9岁女孩被限制消费”的新闻引爆网络舆论,最终以法院承认“我们错了”,解除限制消费令而尘埃落定。



8年前,男子陈某杀害妻子和丈母娘,被判处死刑。而此前,陈某将家中房产以55万元价格转让给王某。而当事人陈蔓在事后与外公生活。事件的争议在于,一个9岁孤女,原本因父亲的过错而加诸不幸。


而法院对原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女孩再发限制高消费令,是否合乎情理法理?


而另一个角度来说,购买房产的王某给付了55万购房款,房产却一直未能过户。尽管在这些年中实质占有并获取租金收益30余万,但没有权属的房屋却始终存在隐患。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王某也是这起事件的受害者。


回顾此次事件,得以看见在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本报记者对事件复盘,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并采访了四川坤弘律所的廖礼楠律师。在对事件中的诸多争议进行分析的同时,并试图给出一种更加合乎情理与法理的解法。


焦点一:

“父债子偿”是否于法可依?

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债


事件中,当事人陈蔓还是未成年人,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显然没有能力偿还55万元债务。不少网友表示,55万老少两人分文未取,为什么还要承担还钱的责任?也有人认为,“父债子偿,天经地义”,身为儿女有为父偿债的义务。


针对父债子偿的问题,记者查阅了相关规定后发现,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陈蔓选择继承父亲陈某留下的房产,就应当相应承担其所背负的债务。而在即将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亦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也就是说,在陈蔓父母已放弃继承权或无法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陈蔓作为案涉房屋的第一继承人,应在自己所继承的遗产价值内对陈某生前所负担的55万元债务进行清偿,至于55万元是否被陈蔓及外公所收取、所使用,并不在相关条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廖礼楠律师认为,在原判决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当时房屋买卖的实情,判定转让合同无效,既符合法律,也合乎情理。法院判令合同无效,意味着价值数百万的房屋仍然归属于陈蔓,即便现在房屋因出租仍未收回,但陈蔓作为房屋继受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与之相应,陈蔓享有继承房产权属的同时,在未超过继承房产的价值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父亲)生前的债务,既符合继承法律规定,也符合公序良俗。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债务的继承并非民间通俗理解的“父债子偿”,而是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履行义务。


焦点二

对陈蔓限高消费是否合法?

合法,可以对未成年人限制高消费


复盘网络舆论,我们发现网民最难以接受的,是将法院将9岁小女孩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许多网民认为,一个9岁的女孩成为“老赖”,在感情上是无法接受的。


廖礼楠告诉记者,我们俗称的老赖一般指的是失信被执行人。而把陈蔓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并不代表她就是失信被执行人。


记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却没有关于未成年人的排除性规定。


同时,失信被执行人与限制高消费人员在具体的限制上也有所不同。


  •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 而对于“限高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对其九类消费行为进行了限制,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消费行为。


“法院只对陈蔓发出了限高令,估计法院的目的也是为了兼顾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预防陈蔓的监护人利用陈蔓的财产过度消费以逃废债务,理论上讲,在法律适用上并无不当。”廖礼楠说,


讨论:是否有其他方式保障债权人权益?


12月16日凌晨,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官方微博发表致歉声明称,“我们错了!”称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


对于法院限制陈蔓高消费的问题,廖礼楠表示“可以,但没必要”。


他认为,限高的前提是被限制人首先应具备高消费的可能或高消费的能力,而结合本案实情,陈蔓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只能处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日常生活方面的简单事务,并不具备参与高消费活动的行为能力和可能性,因此对其限高意义不大。


“从限高规定的立法旨意来看,限高的目的应当是针对有执行能力而逃避执行的人,法院在发布限高令时应当综合考虑债务人是否具有消极履行、抗拒履行等情节,但一个9岁女童显然不存在逃避执行的主观和客观可能,对其限高与立法本意不符。” 廖礼楠说。


廖礼楠进一步补充到

讼争房屋至今仍未收回,债权人王某同样也未对等的履行判决义务(归还房屋),同时还享有了30余万的租金。在这种情形下,只片面强调陈蔓一方的债务履行责任而发布限高令,也略失公允。

廖礼楠总结到

虽然在法律适用层面并无不当,但法院是否必须对陈蔓采取限高的方式有待商榷。法院完全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措施如成年后恢复执行、查封冻结其财产、房屋未归还期间所收租金冲抵债务本息等方式维护债权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往期推荐

1、为“十四五”开好局保驾护航,政法单位这样做!2、我省发布一批干部人事信息,涉及多个政法系统厅级职务
3、他们在3860米高原扫出一片朗朗乾坤!

来源: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 见习记者 王晗阳

编辑:葛泓雨

审核:王仁刚

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