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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后“大头娃娃”事件

竟然又重出江湖!

近日,“消字号”益芙灵多效特护抑菌霜被测出含有激素,导致女婴使用后变成“大头娃娃”引发热议。结合读者多次致电本报“法治热线”咨询此事件,以及多年来“消字号”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的实际情况,法妹儿对此进行了调查。


5个月大的女婴,忽然出现脸部变硬、全身发胖、多毛、发育迟缓等现象。“你们是不是给孩子擦了什么东西?”医院诊断结果隐隐将矛头指向孩子日常擦拭的益芙灵多效特护抑菌霜。事件爆出后,福建漳州市已对此事展开调查。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款抑菌霜上印有的“(闽)卫消证字”许可证号,也唤起了人们对“消字号”产品的种种不美好回忆,纷纷对“消字号”产品质量问题发出质疑。


那么,

涉事企业触犯了哪些法律?

“消字号”产品究竟为何频现乱象呢?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生忠表示,涉事企业涉嫌虚假宣传和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人损伤,这不仅是企业个案,更折射出“消字号”产品存在违法成本低、监管漏洞多等问题。


事件回顾


抑菌霜中测出激素氯倍他索丙酸酯

“‘大头娃娃’卷土重来?!背后真相令人发指”,数日前,正是这条视频让益芙灵抑菌霜闯入了众人视线。发布视频的自媒体博主“老爸评测”称,送检样品分别来自于线上电商和涉事女婴家属处。结果显示,除了益芙灵多效特护抑菌霜,同厂生产的另一款“(闽)卫消证字”许可证号产品“开心森林”抑菌霜,均检测出了超过30mg/kg的超强效激素氯倍他索丙酸酯。


“这种好像最好了”“俺家卖这个就够了”,视频里的店员极力向顾客推销此款抑菌霜,俨然视其为神药。那么,它的神奇疗效真的是由于添加了激素吗?1月17日,漳州市卫健委发布官方公告,称已成立事件处置工作组展开调查,并经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确认上述两款抑菌霜都含有氯倍他索丙酸酯,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涉事企业所在地卫健部门已将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传唤涉事企业主要涉案人员。


1月18日,公安机关已对该事件立案侦查,并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卫健部门依法吊销涉案企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涉案企业营业执照。漳州市将继续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坚决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涉案企业及相关人员。


“消字号”是什么?


 所谓的“消字号”,指经地方卫生部门审核批准的卫生批号,格式为“XX卫消证字XX第X号”。“消字号”产品其实是包含消毒剂、卫生用品在内的外用卫生消毒用品,如湿纸巾、卫生口罩等。


除了“消字号”,常见的面霜、药膏等产品上还经常出现“妆字号”和“国药准字”,二者均由国家药监部门审批,审批时间更长,管理更严格。与“妆字号”相比,“消字号”无需标出产品所有成分,不能宣传皮肤护理作用,只能宣传消毒杀菌作用。与“国药准字”相比,“消字号”不具备调节人体生理功能的功效,也不能宣传具有医疗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益芙灵抑菌霜并不是“消字号”第一次暴雷。2019年2月,《柳叶刀》杂志也曾刊登文章,揭露一款含有丙酸氯倍他索的“消字号”神夫草抑菌乳膏。


“消字号”为何频发乱象?


前有神夫草,后有益芙灵,“消字号”乱象究竟为何春风吹又生?对此,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生忠解释道:“首要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按照我国《消毒管理办法(2017修订)》相关规定,企业在无证或没有获批的情况下生产消毒产品,或是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对于高利润的‘消字号’生产企业来说,可以忽略不计。”


“次要原因则是‘卫消字’更容易申请,监管存在漏洞。”王生忠进一步分析,“‘消字号’属地方卫生部门批准、监管,一些企业因为‘国药准字’申请不易,就拿着‘卫消字号’生产带有药品属性的产品,以此误导消费者。目前国内也确实存在大量卫消字号产品打擦边球的情况,国家相关部门每隔几年都会查处一批涉事企业,这也说明行业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



律师说法


祛除湿疹?涉嫌虚假宣传


“祛除湿红疹”“一瓶在手轻松救急”“纯天然、零添加、零激素”……这些常见的宣传词背后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王生忠律师援引了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因此,若消毒药品、化妆品等宣称能‘祛除湿红疹’,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可能涉嫌构成虚假宣传。”


“此外,企业在不能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宣称产品‘零添加零激素’‘适合日常护理’,没有对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以防止危害发生,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十七条的规定。”


王生忠律师建议:“消费者如遇到此类产品,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进行反映,或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如购买缺陷产品使用后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添加激素?构成缺陷产品


“我们每天给孩子擦的竟然是毒药。”在为孩子扼腕叹息的同时,我们也不禁要发出疑问,这次检测出的激素究竟“毒”在何处?记者调查得知,涉事产品添加的激素氯倍他索丙酸酯属于糖皮质激素物质,适用于慢性湿疹、银屑病等皮肤病,不宜大面积或长期局部外用,若大面积使用则不能超过2周。王生忠告诉记者:“根据相关部门通报,长期使用含有糖皮质激素类的化妆品,可能导致面部皮肤产生黑斑、萎缩变薄等问题,还可能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等后果。《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已将氯倍他索丙酸酯规定为化妆品禁用物质。”


那么,相关法律法规对消毒用品使用激素的情况又是如何规定的呢?王生忠援引了原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第三十条规定:“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激素等物质。且相关部门多次公告了关于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激素等不合格产品的公告,为整治消毒产品违法宣传疗效和添加药物相关部门也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在抑菌霜中添加激素的行为毫无疑问是违法违规的。”


“涉事产品含有可能造成人身损害的激素,说明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缺陷产品。该企业可能会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如果构成犯罪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生忠分析道。



律师建议


提高处罚标准 加强执法广度


“出厂价4元,母婴店进货价28元,最后卖给我们却要69元。跟企业挣得比起来,如果只罚个几千、几万块钱就跟挠痒痒似的。”王生忠认为,网上的担忧并无道理,对此他提出了几点建议:“我认为,针对生产关于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企业,如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应当规定较高的处罚标准并不设上限。只有这样,在实践中对那些利润率高、营业额大的企业才能产生处罚效果,对企业形成威慑力。”


除了完善立法,王生忠认为加强执法广度也是必行之举:“执法部门应当明确行政机关责任主体,从企业生产到销售环节加强产品卫生质量监管,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定期审查工作。针对市场中存在的‘消字号’产品如涉及虚假宣传、添加禁用物质、等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审查,加大监督检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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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文慧

编辑:潘  红

审核:麻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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