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3月1日起全面试点!我省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同命同价”



2月4日,记者从省法院获悉,从3月1日起,全省三级法院全面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意味着在由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受害方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将获得相同的死亡赔偿金。





一、试点法院


全省三级人民法院



二、试点案件范围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的一级案由“人格权纠纷”和第九部分的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均纳入本次统一赔偿标准试点案件范围。




三、试点案件适用赔偿标准


试点案件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应计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残疾赔偿金适用上述标准计算。




四、试点启动时间


试点工作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和最高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工作要求,省法院于2019年11月确定成都中院、遂宁中院、宜宾中院和阿坝中院为试点法院,先行开展试点工作,探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往期推荐

1、陈一新: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今年“十大重点”是主攻方向2、全省监狱工作会召开,奋力建设更高水平平安监狱法治监狱3、狂飙229码还拍视频炫耀,成都“超哥”遭了!

来源: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编辑:赵晓璐

审核:吴江萍

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