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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今天起,不再收取这类车辆的停车费......

陕西广播电视台 第一新闻 2018-08-01



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交警会扣留事故车辆,既然扣车,就会产生拖车费、停车费等费用,那么,这些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2018年5月1日起,最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将开始实施。2008年8月1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同时废止。


对比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新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其中最受大家关注的,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方面,针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


小编还整理了一些与大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变化,我们一起看看吧!



 变化一:明确禁止对扣留的事故车辆违规收取费用 

原规定

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
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新规定

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变化二:调整了当事人应该保护现场并报警的情形 

原规定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新规定

第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伤人事故的,或者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二)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三)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

(四)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

(七)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变化三:简易程序事故也可申请事故复核了 


2009年,公安部第104号令对事故复核程序作出专门规定,施行情况良好,有效减少了交通事故信访案件,但104号令严格限制申请范围,将简易程序事故排除在外。


新规定改进了复核受理方式。明确复核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的上级部门申请复核,也可以向原办案单位提交复核申请,由原办案单位向上级部门移送案卷启动复核,并设定了时限要求以及监督机制,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让群众少跑腿。


原规定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新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原规定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新规定

第七十二条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定对交通事故处理的多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出台了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


■ 完善事故复核程序、畅通法定救济渠道


1.将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以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类情形均纳入复核申请范围,实现事故办案监督和群众依法申诉渠道的全覆盖。


2. 在原有规定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基础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规定。


3.在事故责任复核环节,新增可以设立复核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与。


4. 取消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并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要将受理情况和复核结论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


1.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


2.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3. 严禁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防止违规收费和勾连牟利等问题。


4. 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赋予事故当事人自行联系施救单位拖移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在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方可通知具有资质的施救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处理效率


1.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规定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提高轻微事故现场撤离效率。


2. 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


3. 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


4.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经当事人各方申请可以快速处理,缩短事故处理的周期。


■强化公开透明、推动公正执法


1.按照警务公开的要求,推行在互联网公布事故认定书措施。


2. 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


3. 明确交通警察处理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


此外,修订后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依法严厉打击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群死群伤事故开展深度调查等方面也作了明确规定。 



来源:湖南交通频

【陕台第一新闻记者:折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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