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颗糖200万,讹人讹出新高度!
北京,护士给住院的大爷一块自己的喜糖,没想到第二天,大爷竟然病逝了。
家属一口咬定,大爷是吃了女子给的糖块噎死的,但却拒绝尸检。还一纸诉状把女子告上法庭,索赔200万,法院的判决出乎所有人意料。
2017年7月20日,26岁的林薇一进护士站,就从背包里拿出自己的喜糖。
她挨个给同事发,分享自己即将披上嫁衣的喜悦。
她和男友谈了好几年恋爱了,终于修成正果,准备结婚了,那份幸福溢于言表。
发完喜糖,她换上洁白的护士服,然后挨个病房例行检查。
也许是心情好的原因,林薇眼角眉梢都是笑,患者们看到她,心情都豁然开朗,和她说说笑笑。
当林薇走到5号病房时,发现70多岁的李大爷,侧躺在病床上,虽然神志清醒,但精神萎靡,脸色苍白。
“大爷,你昨晚睡得咋样?有哪里不舒服吗?”
大爷没吭声,但嘴角上扬,勉强的笑了一下,看着很吃力。
李大爷在他们消化科病房,已经住了15天了,因吐咖啡色胃内容物住院治疗,从住院后,他的状态就一直不好。
林薇也许是看李大爷一晚上没吃东西,血糖有点低,也许是想分享给大爷自己的喜悦,让他沾沾喜气,心情好一点。
林薇直接从口袋里掏出一块糖,递给了李大爷,像哄小孩子一样对李大爷说:大爷,这是我的喜糖,送给你一颗,吃药就不觉得苦了。
李大爷接过糖,咧开嘴笑了,像个老小孩一样,林薇和大爷相视一笑,又去检查别的病人去了。
可林薇做梦都没想到,这块糖会给自己惹祸上身,甚至改变了她的一生。
第二天,李大爷竟然突然病逝了,而李大爷家属一口咬定,李大爷是吃了林薇给的那块糖噎死的。
医院当然不认可逝者家属的说法,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果想找到李大爷死亡的原因,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进行尸检。
但家属斩钉截铁拒绝了,说这是对逝者的大不敬。
医院认为,他们对李大爷进行的治疗正确又及时,没有失误的地方。
李大爷死因到底是什么?进行尸检就能真相大白,如果不做尸检,家属就认为是吃糖窒息而亡,那对林薇太不公平。这也不是严谨的态度。
院方认为,林薇毕竟是一片好心,如果尸检的结果,确实是她的责任,那她也心甘情愿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但医院好说歹说,家属始终不愿意尸检,还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法庭,索赔200万。
家属认为,林薇自己揣测李大爷血糖低,给李大爷糖之前没测血糖,这是她的失职。
而且,李大爷作为古稀之年的老人,吞咽功能下降,糖果又硬又粘,很容易导致窒息。
而且,林薇作为护士,有专业的知识,李大爷作为危重病人,不是什么东西都能随便吃,得遵医嘱。
所以,李大爷家属认为,林薇和医院,对李大爷的病逝,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林薇构成侵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林薇作为护士,出于善意给李大爷喜糖,其行为本身并无恶意或故意侵害的意图。
且从常理出发,一块喜糖通常不会直接导致一个成年人的死亡,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如李大爷有特殊的过敏或疾病。
由于家属拒绝尸检,无法直接证明李大爷的死亡与吃糖有直接关系。
因此,从过错责任原则出发,林薇及医院难以被认定为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林薇和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医院对李大爷的治疗过程被认定为正确且及时,无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过错。
林薇给李大爷喜糖的行为并非诊疗活动的一部分,在缺乏尸检结果的情况下,该行为与李大爷的死亡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
因此,医院和林薇不应根据此条文承担赔偿责任。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虽然本条文主要规定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但在此案例中,可以间接说明患者家属拒绝尸检的行为,实际上是不配合医疗机构查明真相,进而影响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
由于家属拒绝尸检,导致无法确定李大爷的确切死因,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医疗机构和林薇的举证难度。
然而,从法律逻辑上讲,这并不能直接免除医疗机构或林薇的责任,但可以作为法院在判决时考虑的一个因素。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大爷的死是因为林薇的一颗糖,但判决医院有责任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共赔偿74万元。
医患关系的紧张,本应该是紧密相连的两个群体,却害怕越过规矩就会承担难以承受的结果而变的冷血。
就因为这颗糖,林薇的一生都被毁了。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信息来源: 中华现代护理杂志 2019年7月31日 《吃了一颗糖家属获赔74万》)